最高法院: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民事訴訟能否繼續審理?是否必須先刑後民?(附4個判例)

來源:民商事裁判規則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韓旭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法院將裁定駁回民事起訴


閱讀提示: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民間借貸已成為民間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興起極大彌補了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的不足。但由於民間借貸領域門檻較低、借貸手續不規範以及社會誠信機制不健全,民間借貸的糾紛也日益增多,部分案件還會與非法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在此類案件中,如何協調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關係已成為司法實務當中亟需解決的問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對訴訟中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應當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即:人民法院在立案後,若發現訴爭的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處理。若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作出借款人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決定或者判決,出借人以同一事實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裁判要旨


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進行處理。

案情簡介


一、2013年5月13日,覃培兵與宏遠公司、永泰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覃培兵向宏遠公司、永泰公司出借8200萬元借款,並約定支付方式,即現金交付給曹宏鈺(永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銀行轉款至曹宏鈺、廖某及宏遠公司賬戶。

二、覃培兵按照約定的支付方式,實際支付借款共計8576萬元。2014年9月12日,曹宏鈺向覃培兵出具擔保書,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

三、2014年,覃培兵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永泰公司、宏遠公司償還借款8576萬元,曹宏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永泰公司辯稱本案涉嫌經濟犯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湖北省高院認為,雖然曹宏鈺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但永泰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覃培兵出借的款項涉嫌曹宏鈺集資詐騙罪的相關證據。據此湖北省高院判決宏遠公司、永泰公司向覃培兵償還8576萬元借款本息。

五、永泰公司不服湖北省高院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民間借貸行為,與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相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以及《關於辦理非法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最高法院判決撤銷湖北省高院一審判決並駁回覃培兵起訴。

裁判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和《關於辦理非法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本案審理的民間借貸行為,與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故應裁定駁回覃培兵起訴。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間借貸出借人應當理性理財。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會以編造虛假投資項目、虛假宣傳自身經濟實力以及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騙誘出借人向其借款。因此出借人在理財過程中應當保持審慎嚴謹之態度,切勿貪圖高息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二、由於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受害人數眾多、社會危害性較大,所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應首先交由公安或檢察機關處理。因此,本書作者建議出借人若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儘快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免由於訴訟的拖累而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人民法院因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裁定駁回起訴後,並未對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因此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出借人又以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法院受理案件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四、民間借貸借款人應當關注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關鍵區別在於借款對象是否特定,非法集資的借款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民間借貸的借款對象往往是特定的。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

第七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覃培兵基於其與永泰公司、宏遠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主張永泰公司、宏遠公司、曹宏鈺承擔連帶還款清償責任,並提交了6094萬元銀行轉賬憑證和2482萬元現金借條等證據予以證實。一審訴訟期間,曹宏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由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做出(2016)鄂0528刑初字4號刑事判決,判決曹宏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事實中顯示覃培兵為吸收存款對象之一,曹宏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在一審判決前已經生效。因此,本案屬於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應重點審查生效刑事判決中所認定的曹宏鈺向覃培兵吸收存款的事實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關係。

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該刑事判決認定曹宏鈺向覃培兵非法吸收6144萬元存款的犯罪事實,與本案審查的覃培兵借款事實在期間上基本重合,絕大多數款項數額一致,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對此均予以認可。該刑事判決已經生效,具有羈束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本案審理的民間借貸行為,與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故本案應裁定駁回覃培兵起訴。

案件來源


鎮雄縣永泰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覃培兵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31號]。

延伸閱讀


一、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2015年8月6日)節選

:民間借貸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觸犯刑事法律的現象是非常普遍的,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既有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問《規定》如何協調刑事與民事的關係?

答: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確實涉及到民刑交叉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都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協調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們當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

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曾經共同頒佈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這一次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實際上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規定到我們民事司法解釋裡面來。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在處理上應當堅持一體化解決的原則,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審理了,這是一種處理方式。

第二類處理方式,如果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與材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怎麼辦?比如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後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怎麼辦?我們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做了規定,涉及非法集資線索的材料,我們應當要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但是對於後面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審理。

第三類情況,在審理非法集資的案件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問題,我們在審理案件中不因為一部分當事人的非法集資犯罪就認定整個合同無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沒了,這是不行的。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受理的。

第四種情況,如果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實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後才能繼續審理的,這類案件就應當中止審理,因為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能涉及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基本案件事實可能涉及到主體、權利義務的確定等,這一類我們要先刑後民,先把刑事案件結案了,我們民事案件才能恢復審理。

二、相關案例

裁判規則一: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案例一:何梅企業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59號]認為,“經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孫瑞林及瑞麟公司無金融業務經營資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對外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涉及人數眾多、數額特別巨大,現眾多債權人以起訴或申請執行的方式主張債權,孫瑞林、瑞麟公司的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原裁定駁回何梅的起訴並無不當。”

案例二:劉巧恩、安陽力城商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50號]認為,“關於本案民事糾紛應否繼續審理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因此被申請人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決定了本案民事糾紛能否繼續審理。劉巧恩從2011年7月2日到2011年9月8日分三次出借給力城商貿公司1600萬元,利息分別按照月息三分和三分五計算。公安機關已將該三筆借款列為力城商貿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組成部分。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裁定駁回本案民事糾紛原告起訴。當然,如果刑事偵查結果或刑事判決認定力城商貿公司前述三筆借款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劉巧恩可依法重新起訴。”

案例三:孟月樓、洛陽中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12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一審法院經調解並製作了民事調解書,但一方當事人未簽收,該民事調解書尚未生效,後因中先實業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法定代表人韓鬆琪亦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孟月樓民事起訴正確。申請人提出一審法官怠於履行職務,未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調解書,涉嫌枉法裁判,但申請人並未提交證據證明一審審判人員在審理本案時因存在枉法裁判行為而被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因此,申請人關於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規則二:民間借貸糾紛審結後發現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借款人如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尚在執行過程中,可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而不能請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四:連雲港利華置業有限公司、單浦玲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541號]認為,“本案二審判決繫於2014年10月11日作出。據利華公司所述,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5年4月20日被指控,於2016年12月30日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文書,均發生在本案二審判決作出之後。利華公司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民間借貸糾紛過程中,已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鑑於本案民間借貸糾紛已審結,利華公司如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尚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但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本案應裁定駁回起訴,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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