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今年第3件!易海波、陳雁初涉惡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汨羅江 汨羅市 岳陽 建築 湖南 黑社會 華聲在線 2019-05-20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5月18日訊(特約通訊員 馬如蘭)“2005年以來,被告人易海波經常糾集被告人陳雁初及“臘伢子”等一些社會青年,以暴力、威脅手段,在岳陽市岳陽樓區範圍內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一股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5月17日,汨羅法院對易海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陳雁初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惡勢力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這是我市今年宣判的第3件涉黑涉惡案件。

汨羅今年第3件!易海波、陳雁初涉惡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暴力阻工 威脅打鬥 強攬工程

2014年,張某某向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承接了某新城的土石方工程,為順利進場施工,張某某結識並邀被告人易海波合夥,易海波指使劉某等人強行到工地施工時與阻工的某運輸公司的司機發生了打鬥。隨後在工程轉承東某建築工程公司後,易海波以之前其已經進場施工,建了水槽、圍擋等工程,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對其進行賠償、糾紛沒有解決為由,阻止東某建築工程公司拆除其設備並駕車堵在工地進出口,阻攔施工車輛進入工地,致使某建築工程公司無法施工。後被告人陳雁初根據易海波的安排找到某建築工程公司負責人,要其將工程轉包給他,公司負責人考慮到公司因易海波的阻工無法進場施工,而工期又緊,被迫答應。2015年,東某建築工程公司與陳雁初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書,以42元每方的單價將該工程轉包給陳雁初,並由陳雁初掛靠該建築工程公司承接該工程,建築工程公司收取2%的管理費。截止2018年5月,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共支付工程款8729476元給某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扣除管理費後支付了8554887元給易海波、陳雁初。

汨羅今年第3件!易海波、陳雁初涉惡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非法佔用12餘畝土地達10餘年之久

大約2005年開始,被告人易海波僱請人員對遠某公司購買的該宗土地上的水塘進行填埋,並將其無處外運的施工餘土拖運至該宗土地上。2006年10月,岳陽縣法院原案件的審理法官帶領或安排法警等人前往現場查看,明確告知易海波該土地已經被遠某公司依法取得,要求易海波等人停止施工,但易海波在法院工作人員離開後又繼續施工。王某某本人也到現場進行阻止,但遭到易海波的威脅。易海波在填土後在該土地上栽種樹木,到2012年左右,易海波準備在該土地上建磚廠,邀被告人陳雁初及李某某、劉某入股。陳雁初在明知該土地系已被他人購得的情況下入股與易海波合夥建磚廠,並於2012年5月註冊成立了岳陽市海波建築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王某某委託劉某某找到易海波等人,要求易海波等人不能再在遠某公司的土地上辦磚廠,公司要搞開發,未果。後岳陽市海波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停產,易海波於2016年11月將場地租賃給劉某某,共收取13萬元租金。

經汨羅市國土局測繪隊測繪,岳陽市海波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佔用的土地面積為12.11畝。經湖南公立價格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評估,該土地的現有價值為人民幣23378500元。

2008年5月,彭某某開始在其分得的土地上動工建房,從2009年上半年開始,被告人易海波以其幫助彭某某等人支付了辦國土手續的費用、出資修建了道路、下水道等為由,要求彭某某支付其12萬餘元,彭某某不肯,易海波便帶領“臘伢子”等幾名社會青年到彭某某的建房工地以言語威脅、推牆、砸電閘、安排人員在工地看守等方式先後阻工幾十次,阻工延續時間長達八年多,導致彭某某的房屋一直到2017年年底才基本竣工。

宣判當天,汨羅市人民法院對該案判決如下:

被告人易海波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被告人陳雁初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汨羅市公安局凍結的被告人易海波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一萬九千零一十二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易海波、陳雁初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責編:胡清]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