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下午
龍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三宗涉惡案件
分別對被告人郭某申、陽某煒、雷某
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
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
8月29日下午
龍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三宗涉惡案件
分別對被告人郭某申、陽某煒、雷某
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
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
我們來看看
這些惡勢力罪犯
到底幹了些啥
▼
人物關係
被告人郭某申原為位於深圳市龍華區觀瀾街道觀湖園物業管理處的高級物業協管主任,負責觀湖園保安員的管理;陽某煒系助理客服服務主任,負責小區裝修手續的辦理及片區管理;雷某系高級客戶服務助理,負責部分片區管理。
犯罪事實
郭某申、陽某煒、雷某等人利用其在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權限,抓住業主違建的“軟肋”,指使保安員阻止業主違建裝修時運入建材、運出渣土廢料,通過清場工地、驅趕工人等手段,在觀湖園小區內多次對裝修公司和業主進行敲詐勒索,謀取“關係費”和“好處費”,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定
經法院認定,被告人郭某申、陽某煒、雷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的要挾、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裝修公司和業主等被迫支付的財物應計入犯罪數額。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活動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應以惡勢力犯罪定罪量刑。故作出如上判決。
8月29日下午
龍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三宗涉惡案件
分別對被告人郭某申、陽某煒、雷某
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
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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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申原為位於深圳市龍華區觀瀾街道觀湖園物業管理處的高級物業協管主任,負責觀湖園保安員的管理;陽某煒系助理客服服務主任,負責小區裝修手續的辦理及片區管理;雷某系高級客戶服務助理,負責部分片區管理。
犯罪事實
郭某申、陽某煒、雷某等人利用其在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權限,抓住業主違建的“軟肋”,指使保安員阻止業主違建裝修時運入建材、運出渣土廢料,通過清場工地、驅趕工人等手段,在觀湖園小區內多次對裝修公司和業主進行敲詐勒索,謀取“關係費”和“好處費”,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定
經法院認定,被告人郭某申、陽某煒、雷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的要挾、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裝修公司和業主等被迫支付的財物應計入犯罪數額。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活動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應以惡勢力犯罪定罪量刑。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們將繼續嚴厲打擊各種黑惡勢力犯罪
保持“掃黑除惡”高壓態勢
營造更加優良的社會環境
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
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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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三宗涉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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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
郭某申、陽某煒、雷某等人利用其在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權限,抓住業主違建的“軟肋”,指使保安員阻止業主違建裝修時運入建材、運出渣土廢料,通過清場工地、驅趕工人等手段,在觀湖園小區內多次對裝修公司和業主進行敲詐勒索,謀取“關係費”和“好處費”,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定
經法院認定,被告人郭某申、陽某煒、雷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的要挾、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裝修公司和業主等被迫支付的財物應計入犯罪數額。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活動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應以惡勢力犯罪定罪量刑。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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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群眾如有相關的涉黑惡線索
請積極進入全國掃黑辦智能化舉報平臺進行舉報
我們一起行動,還社會一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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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屬實且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揮作用的
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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