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的教訓!朋友借車出事故,綿陽一車主被判承擔25%責任

綿陽 交通 法律 保險 轎車 中國綿陽新聞網 2019-06-29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有車的市民可能都會碰到好友要借車的情況,因礙於情面,大部分人都不好意思拒絕。但是,當把車借給他人後萬一出了交通事故,這個時候就絕對不是情不情面的問題了。最近,家住遊仙區的小江就遇到了這樣的煩惱:好心把車借給朋友開,卻不想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死兩傷,如今因傷者的賠償問題,他還坐上了被告席。

借車給他人出事故,造成一死兩傷

1984年出生的小江,綿陽市遊仙區人,因為和小強是初中同學,兩人感情較好,2018年3月底,小江將車交給了已經考有駕照的小強使用。

2018年5月9日晚,小江邀約小強在某火鍋店一起吃飯,席間,二人都喝了酒。當晚22時56分,小強駕駛小江的小轎車從新橋川陝路西段方向,沿國道108綿梓路路段往綿陽城區方向行駛,行至國道108線2088KM+900M處時,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姚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車上搭乘蔣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小強當場死亡及姚某、蔣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強醉酒駕駛機動車及駕駛機動車逆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好心借車卻坐上被告席

因為對損失賠償遲遲沒能得到一個滿意的答覆,姚某、蔣某某將小強父母、小江、涉案車輛投保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面對兩人的訴求,小強父母表示,對事故事實無異議,但小強生前並沒有遺產,作為父母不應當承擔責任。而被告保險公司則表示,願意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項下承擔責任。

庭審中小江辯稱,自己雖然是涉案小轎車的所有人,但在事故發生前該車輛就已借給小強使用,自己較長時間喪失對車輛的控制,且車輛出借時小強本身也有相應駕駛資質,車輛性能良好。

法院判決車主承擔25%連帶責任,賠償2.3萬餘元

遊仙區人民法院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經濟損失進行了認定,包括住院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等合計21萬餘元。根據相關規定,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項下賠償,具體為醫療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11萬元。對不足部分9萬餘元,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應由小強承擔,但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已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告小強父母應在繼承小強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被告小江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根據法律法規,小江作為車輛所有人,對於借用人酒後駕車是能夠發現、勸阻和避免的,其因疏忽未加核實及勸阻,對於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考慮其過錯大小,其責任比例應以25%為宜。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蔣某某、姚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合計12萬元。被告小強父母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的9.2萬元在繼承小強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小江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的25%即2.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周兆保 張倏越 綿陽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鄧勇)

編輯: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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