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交警堅決維護執法權威對“辱警黑警”行為零容忍

勐海 法律 摩托車 法制 西雙版納交警 2019-06-07

和平年代,警察執法權威是國家權威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近年來,勐海縣辱警黑警事件卻屢屢發生,不僅嚴重損害了警察合法權益,更挑戰了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削弱了警察執法權威。面對辱警黑警行為,勐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和相關部門迅速有效應對,及時依法懲治違法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截止目前,共聯合辦理尋釁滋事案13起,行政拘留犯罪嫌疑13名,有力維護了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10月11日,勐海交警大隊打洛中隊根據十九大安保決戰決勝一級勤務要求,在轄區紮實開展路面防控攻堅戰,重點加強對“六類車”的打擊力度。工作結束後,一名民警在翻看微信朋友圈發現,賬號為“encounter”的網名,在朋友圈發佈了一側帖子,辱罵“交警是狗”。帖子內容大意為:“來打洛的朋友們注意了,別走打洛中學那條路。有狗就在打洛中學門口也是狗的門口,請注意了,被抓了別怪我沒提醒。”帖子一經發布,立即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和評論,對勐海交警執法形象造成了傷害和負面影響,打洛中隊立即聯繫轄區邊防派出所對該事件進行調查。下午15時許,經邊防派出所多方摸排查找,聯繫到當事人巖某但他拒絕傳喚。16時30分,打洛邊防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將其帶至打洛邊防派出進行詢問,據巖某交代,該則信息只是因為朋友被交警處罰過,為朋友“打抱不平”,便發帖提醒其他朋友不要路過交警門口,以免被“抓”。目前,警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以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對巖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二

2018年8月23日,出租車司機陳某,因在轄區客運站路段禁停區違章停車被勐海交警多次警告無效後處罰,事後心存不滿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辱罵交警的言論,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此事受到局領導及大隊領導的高度重視,特派勐海交警大隊法制中隊展開調查。經查證後,多次電話聯繫當事人無果。8月24日,勐海交警大隊聯合勐海派出所民警在陳某租住的出租房找到陳某,在證據面前,陳某對其23日在朋友圈發佈的辱罵勐海交警的事實供認不諱。陳某告訴民警,當時因對處罰決定不滿只是隨意在朋友圈發洩一下,沒想到竟觸犯了法律,現在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後悔不已,並保證下次再也不妄言評論。

案例三

2018年12月11日,勐海交警大隊在城區開展日常查緝工作,期間查獲一輛無牌無證普通二輪摩托車,該車駕駛員因不滿交警對其作出的處罰,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交警執法視頻並配有侮辱言論。發現該情況後,勐海交警大隊迅速展開調查,經查,發佈視頻的違法行為人巖某香,為洩私憤,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佈視頻,辱罵民警。12月13日,巖某香在勐遮鎮曼恩村附近被民警查獲,並對在朋友圈發表的不當言論辱罵民警的事實供認不諱。巖某香的行為對公安機關形象及民警正常執法造成惡劣影響,已涉嫌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巖某香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四

2019年2月8日,勐海交警大隊在西景線老超限站開展查緝,期間查獲一輛無證普通二輪摩托車,該車駕駛員巖某某因不滿交警對其作出的處罰,在微信朋友圈錄了交警查車小視頻,並用辱罵的語言辱罵勐海交警。經民警努力查找,於2019年2月9日將該違法嫌疑人傳喚至勐海交警大隊,並移交勐海派出所處理,現該違法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五

2019年3月6日,勐海交警大隊在糧食局路段開展日常查緝工作,巖某某在路過交警查車路段時,因對交警心懷不滿,在微信朋友圈錄製交警查車小視頻,並用辱罵的語言辱罵勐海交警,引發網民關注,造成惡劣影響,得知這一情況後,勐海交警大隊領導高度重視,對辱警行為持零容忍態度。在網安大隊的協助下得知該男子的身份信息及活動軌跡,於2019年3月8日將該違法嫌疑人傳喚至勐海交警大隊,並移交勐海派出所處理。

案例六

2019年3月14日晚,勐海交警大隊勐阿中隊在糖廠路段開展夜查。次日有群眾向勐阿交警反映,一民男子因不滿交警處罰,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辱警言論,造成惡劣影響。此事受到局領導和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特派勐阿中隊聯合轄區派出所開展調查。在交警隊和派出所民警的仔細摸排和精心部署下,於3月16日上午成功在該男子家將其抓獲。在證據面前,該男子巖某對其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小視頻及言語侮辱交警一事供認不諱。據巖某交待,自己因多次交通違章被交警處罰,心生不滿,於是在朋友圈發佈小視頻和辱警言論發洩,沒想到觸犯了法律,後果如此嚴重。

案例七

2019年4月8日晚,勐海交警大隊打洛中隊在打洛車站門口開展夜查行動,期間查獲一輛無牌無證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主溫某將無牌普通二輪摩托借於朋友後被打洛中隊查獲,因心存不滿,在朋友圈發佈辱罵交警的言論,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經查證後,2019年4月10日上午,依法將溫某傳喚至打洛邊境派出所,在證據面前,溫某對其於4月8日晚朋友圈發佈的辱罵打洛交警的事實供認不諱。

案例八

2019年5月7日,勐海交警大隊勐滿中隊民警及輔警在轄區西景線K3025處正常開展查緝工作時, 10時30分許,一輛號牌為雲JZH917號小型轎車,由惠民鎮方向往勐滿鎮方向駛來,在接近查緝點時,民警做出交通信號手勢,示意雲JZH917號小型轎車靠邊停車接受檢查,檢查後發現該車駕駛人“未隨身攜帶駕駛證”,隨後民警根據交通法對其做出罰款並扣分的處罰,在被民警處罰後,駕駛人黃某某並沒有認識到自己已經違法,在執法現場耍起無賴,拒絕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並辱罵執勤民警。隨後民警根據法律法規對黃某某進行警告,告知他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並且對黃某某的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通過民警的勸說教育,面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黃某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查緝結束後,在家人的陪同下,黃某某主動到勐海交警大隊勐滿交警中隊為自己的違法行為及辱警行為向執勤民警做出道歉。

案例九

2019年5月20日11時許,黃某紅駕駛的貨車裝載的材料超過了規定限制長度,在途經勐海縣勐海鎮八公里檢查站時被執勤交警處罰。後其心存不滿,便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辱警言論“他媽的真背又罰款扣分,以後有孫子了就取名交警,可打交警罵交警還天天日他奶奶”,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事發後,勐海交警大隊立即組織民警進行調查核實,5月24日16時30分,黃某紅在勐海鎮沿河路邊被民警查獲。經詢問,黃某紅對其在朋友圈發表辱警言論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黃某紅稱,自己當時只是想發洩一下,沒想到觸犯了法律,現在意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非常後悔。

辱警代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公安提醒

給網絡噴子、鍵盤俠們提一個醒:網絡不是法律盲區,發言請慎重!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網絡開放和自由也必須以遵守法律法規為前提。任何人不能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惡意辱警黑警、傳播謠言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無論是網絡名人,還是普通網民,都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利。公安機關將嚴格執法、依法運用法律維護執法尊嚴!現在再在網絡上辱警黑警、傳播涉警謠言的,面臨的不僅僅是行政處罰,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獄!

人民警察是平安的守護者,你可以不喜歡,但絕不可以侮辱他(她),對惡意辱警黑警、阻礙執法等行為勐海警方絕不遷就,將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堅決維護警察合法權益和執法尊嚴。

勐海交警堅決維護執法權威對“辱警黑警”行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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