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辱警等行為將被嚴懲!浙江省公安廳發佈“實施辦法”'

浙江省 法律 新聞 法制 劉永明 中國藍新聞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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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藍網-中國藍新聞客戶端8月21日訊(中國藍融媒體中心 浙江之聲記者張澤灃 實習生餘紫琦 通訊員陳誼)浙江省公安廳今天正式發佈《浙江省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實施辦法》。今後,浙江將依法嚴懲襲警、辱警等行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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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藍網-中國藍新聞客戶端8月21日訊(中國藍融媒體中心 浙江之聲記者張澤灃 實習生餘紫琦 通訊員陳誼)浙江省公安廳今天正式發佈《浙江省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實施辦法》。今後,浙江將依法嚴懲襲警、辱警等行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襲警、辱警等行為將被嚴懲!浙江省公安廳發佈“實施辦法”

浙江省公安廳發佈的數據顯示:近年來浙江侵害民警執法權威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僅2018年相關案件3300多件,被侵權民警4100多人,其中8名因公犧牲,5名輔警因公殉職,140多名民警、輔警因公負傷。

省公安廳副督察長、警務督察總隊總隊長劉永明介紹說,這次發佈的工作辦法,對侵犯民警執法違法犯罪行為的定性及處理做了明確和細化。《辦法》規定,今後對於拒絕接受民警檢查、盤問,不聽勸阻,或者拉扯、辱罵、恐嚇等其他妨礙民警執法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於襲警辱警、妨礙公務、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浙江公安堅持‘零容忍’。我們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跟每位百姓應該說是息息相關。民眾在遇到民警執法當中,要積極配合協助我們警方的工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也就是維護國家的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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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藍網-中國藍新聞客戶端8月21日訊(中國藍融媒體中心 浙江之聲記者張澤灃 實習生餘紫琦 通訊員陳誼)浙江省公安廳今天正式發佈《浙江省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實施辦法》。今後,浙江將依法嚴懲襲警、辱警等行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襲警、辱警等行為將被嚴懲!浙江省公安廳發佈“實施辦法”

浙江省公安廳發佈的數據顯示:近年來浙江侵害民警執法權威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僅2018年相關案件3300多件,被侵權民警4100多人,其中8名因公犧牲,5名輔警因公殉職,140多名民警、輔警因公負傷。

省公安廳副督察長、警務督察總隊總隊長劉永明介紹說,這次發佈的工作辦法,對侵犯民警執法違法犯罪行為的定性及處理做了明確和細化。《辦法》規定,今後對於拒絕接受民警檢查、盤問,不聽勸阻,或者拉扯、辱罵、恐嚇等其他妨礙民警執法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於襲警辱警、妨礙公務、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浙江公安堅持‘零容忍’。我們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跟每位百姓應該說是息息相關。民眾在遇到民警執法當中,要積極配合協助我們警方的工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也就是維護國家的法律的權威。”

襲警、辱警等行為將被嚴懲!浙江省公安廳發佈“實施辦法”

劉永明說,與公安部的《工作規定》相比,我省的工作辦法適度擴大了保護範圍。“從實際出發,補充明確民警的其他親屬為保護對象,將參與執法執勤的職工和支援我省工作的外省民警、學員警等一併納入我省維權工作對象範圍。”

附:浙江省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實施辦法

浙江省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

公安機關依法從重從嚴打擊侵犯民警執法權威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警務督察和人事訓練、新聞宣傳、情指聯勤、治安、刑偵、法制、警務保障、網安及警察協會為成員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維權委)。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維權辦)設在警務督察部門。

第四條 設區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隊,健全組織機構,配強專職力量。

第五條 維權委是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審議有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專家組審查存在較大爭議的民警行為並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對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責任追究且有異議的情形進行審核。

第六條 維權辦是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落實本級維權委的各項決策部署;協調同級公安機關各成員單位開展維權工作;分析研究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的規律特點,加強安全指引和預警提示;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突出、敏感案(事)件;受理調查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責任追究且有異議的複核申請;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承擔維權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維權委各成員單位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協調聯動,密切配合,共同承擔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責任。

(一)人事訓練部門

1.聘請專業人員,在必要時對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開展心理干預和治療;

2.對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並符合優撫條件的民警,做好撫卹工作;

3.組織開展教育訓練,加強民警基礎體能、基本技能、常見警情處置、現場警務指揮等警務技戰術訓練,提升民警安全防護能力和現場處置水平。

(二)新聞宣傳部門

1.協調相關部門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佈機制,及時主動發佈相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

2.加強維權工作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報道,引導維權輿論宣傳,增強全社會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意識;

3.對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案(事)件處置、辦理工作中事蹟突出的民警予以表彰獎勵;

(三)警務保障部門

1.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並落實撫慰經費;

2.保障一線民警警務裝備、防護器材等物資的配備。

(四)警務督察部門

1.對民警在執法執勤現場受到的不法侵害,視情派員赴現場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置,核查相關情況;

2.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侵害民警執法權威案(事)件信息;

3.受理、核查、複核民警及其近親屬的維權申請;

4.協調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做好澄清正名、慰問救濟工作。

(五)情指聯勤部門

對接到的民警受到不法侵害案(事)件警情,針對不同情形,指令相關部門按照預案依法快速處置,並通報警務督察部門,視情通報網安、宣傳等部門。

(六)治安部門

1.辦理行為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案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依法處置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警情,對被威脅恐嚇、跟蹤騷擾、人身和財產受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實施保護,對行為人落地查證、依法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

3.辦理一般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

(七)刑偵部門

辦理行為人構成嚴重暴力犯罪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網安部門

1.掌握維權案(事)件輿情,對互聯網上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信息進行巡查,即時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置,配合辦案部門做好相關電子證據的收集固定;

2.根據“三同步”機制要求協助相關部門加強涉警謠言查處,澄清事實真相。

(九)法制部門

1.根據維權案(事)件情況的複雜程度、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視情提前介入,加強審核把關,對案件定性、取證、處理等進行指導;

2.支持民警及其近親屬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時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在職責範圍內為事件的調查處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十)警察協會

成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律師服務團,推動“律師進警營”活動,為基層公安機關、基層民警及其近親屬提供法律服務。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統一指揮調度、警種密切配合的聯動處置、打擊懲處機制。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宣傳部門等建立協作、會商機制。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以特別授權代理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保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慰問救濟機制,對受到誹謗誣告的民警,予以澄清正名。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綠色通道”機制,為負傷民警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規律特點的分析研究,評估執法風險,開展安全指引和預警預防。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依法履職免責工作機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維權案件處置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依法處理妨礙政法幹警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浙檢發訴一安〔2015〕3號)的規定,依法辦理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等刑事案件。對情節顯著輕微,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六條 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拒絕接受民警檢查、盤問,不聽勸阻的;

2.拉扯、推搡、辱罵、恐嚇、攔截、追逐、圍攻執法民警,或者向執法民警潑灑汙物的;

3.扣留、汙損、毀壞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使用的裝備、設備、公務標誌、證件等物品的;

4.當場隱匿、毀壞公安機關法律文書的;

5.糾集、煽動他人拒絕或者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

6.以其他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十七條 採取張貼、散發文字、圖像等方法,以貶低人格的語言公然敗壞民警及近其親屬名譽,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八條 捏造損害民警名譽的事實進行散佈、炒作,或者明知是捏造的損害民警名譽的事實,進行散佈、炒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誹謗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企圖使民警及其近親屬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條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民警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偷窺、偷拍、竊聽、散佈民警及其近親屬隱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捏造、歪曲事實惡意投訴,企圖使民警受到紀律處分或者干擾正常執法辦案的,應當給予書面告誡,並抄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委會。

第二十三條 對民警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侮辱、誹謗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並幫助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應當依法從嚴從快辦理、移送起訴,從嚴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裁決行政拘留的,無法定事由不得暫緩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尾隨跟蹤,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所屬單位和有案(事)件管轄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民警及其近親屬或者民警所在單位可以向所屬單位維權辦提出維護執法權威申請,由維權辦受理,啟動相關工作程序:

1.認為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

2.認為其執法權威未受到有效保護的;

3.認為受到錯誤追究或者對責任追究有異議的。

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線索,應當即時移送維權辦處置。

第二十七條 維權辦收到民警及其近親屬、民警所在單位提出維護執法權威申請,或在工作中發現以及收到其他單位轉遞的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線索,應當向維權委報告,經同意後啟動維權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維權辦在啟動維權工作程序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工作,核查期限為30日。對重大、疑難、複雜的維權申請,經報維權委同意,可延長至60日。核查完畢3日內,核查結果經維權委審核同意後反饋申請人。

申請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維權辦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維權辦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複核情況予以反饋。

第二十九條 民警對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辭退有異議並提出申訴的,維權辦經初查報維權委同意後,由維權委組織聽取當事民警的陳述、申辯,對事實、理由、依據和程序進行全面複核,認為處分、處理決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決定部門提供複核意見。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訴而加重對其處分、處理。

第三十條 維權辦認定民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而受到侵犯的,應當視情予以撫慰、正名;認定其執法權威未受到有效保護的或者受到錯誤追責的,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及時糾正;認定民警執法存在過錯或瑕疵的,應當提出督察建議並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維權辦應當全程跟蹤督辦同級公安機關查辦的侵犯民警執法權威違法犯罪案件。發現瞞案不報、壓案不查、辦案拖拉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依法查清案件事實,依照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維權委定期對成員單位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對履職不到位的視情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維權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侵害民警執法權威案(事)件信息,並按規定時間準確錄入警務督察信息平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警其他親屬遭受侵犯參照本實施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職工,外省市公安機關執行支援任務或在本省執法的民警、公安院校派遣配合執行警務活動的學員,在本省協助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本實施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佈前制定的有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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