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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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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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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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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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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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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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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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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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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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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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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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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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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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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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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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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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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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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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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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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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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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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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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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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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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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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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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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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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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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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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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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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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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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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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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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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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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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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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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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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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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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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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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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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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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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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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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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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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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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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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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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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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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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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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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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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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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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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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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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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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26日20時許,行為人孫某金與李某紅在和單位宿舍門口處因瑣事發生爭執,而後兩人發生打架,孫某金採用拳頭毆打和暖壺砸等方式對李某紅進行毆打,造成李某紅臉部受傷。

當天21時許,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門口處理該起打架警情時,行為人孫某金酒後不配合處警民警的傳喚,採用抓住民警衣領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後造成民警警服上釦子掉落,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孫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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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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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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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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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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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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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26日20時許,行為人孫某金與李某紅在和單位宿舍門口處因瑣事發生爭執,而後兩人發生打架,孫某金採用拳頭毆打和暖壺砸等方式對李某紅進行毆打,造成李某紅臉部受傷。

當天21時許,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門口處理該起打架警情時,行為人孫某金酒後不配合處警民警的傳喚,採用抓住民警衣領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後造成民警警服上釦子掉落,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孫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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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年7月25日7時許,湖州市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舊館中隊的工作人員帶領隊員在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路段範圍內開展“三小車”違停整治的執法行為,當巡查到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門口時,發現一輛牌照為織裡S-2***0的三輪電動車停放在人行橫道上,因該車涉嫌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城管隊員便開具了“三小車”違停告知單張貼到該車上並將該車前車輪上鎖,通知車主於到南潯區綜合執法局舊館中隊(舊館鎮文教路1號)進行處理。8時30分左右,行為人徐某金髮現自己的三輪車被張貼違停告知單和被鎖車後,上前與城管隊員爭執,並用手拉扯、推搡肩膀等處,造成制服左臂上的臂章被扯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人徐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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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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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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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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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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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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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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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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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26日20時許,行為人孫某金與李某紅在和單位宿舍門口處因瑣事發生爭執,而後兩人發生打架,孫某金採用拳頭毆打和暖壺砸等方式對李某紅進行毆打,造成李某紅臉部受傷。

當天21時許,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門口處理該起打架警情時,行為人孫某金酒後不配合處警民警的傳喚,採用抓住民警衣領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後造成民警警服上釦子掉落,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孫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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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年7月25日7時許,湖州市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舊館中隊的工作人員帶領隊員在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路段範圍內開展“三小車”違停整治的執法行為,當巡查到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門口時,發現一輛牌照為織裡S-2***0的三輪電動車停放在人行橫道上,因該車涉嫌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城管隊員便開具了“三小車”違停告知單張貼到該車上並將該車前車輪上鎖,通知車主於到南潯區綜合執法局舊館中隊(舊館鎮文教路1號)進行處理。8時30分左右,行為人徐某金髮現自己的三輪車被張貼違停告知單和被鎖車後,上前與城管隊員爭執,並用手拉扯、推搡肩膀等處,造成制服左臂上的臂章被扯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人徐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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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9年7月29日10時許,行為人何某興以其父親何某權名下的一輛拖拉機(皖1****5)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暫扣為由,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名:愛*,微信號:c*****0)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了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輔警穿著警服辦公的照片,並配有“土匪艹”的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行為人何某興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9、2019年7月6日10時20分許,行為人 曹某勇在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交警違章處理窗口,因窗口工作人員告知其弟弟曹某的違章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曹某勇採取辱罵工作人員、阻攔其餘處理違章群眾的方式擾亂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曹某勇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阻礙執行公務案件】

1、2019年3月18日19時許,行為人俞某偉駕駛浙E65N01的白色福特翼博小型轎車自北向南行駛至舊館鎮大橋路沈家兜橋路段時,發現舊館交警中隊正在該路段進行公安酒駕、毒駕臨檢,行為人俞某偉因其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害怕被執勤交警查獲,在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仍不聽指揮強行駕駛車輛掉頭逃離檢查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查獲,通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行為人俞某偉原有駕駛證已註銷。俞某偉因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5月19日19時50分許,張某平(男,19歲,貴州省水城縣人)在南潯鎮潯溪大橋南堍被南潯巡特警大隊隊員攔下檢查時,因逃避檢查駕駛摩托車逃跑,逃跑過程中將其撞倒,造成其右小腿輕微擦傷,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查明,張某平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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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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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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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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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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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26日20時許,行為人孫某金與李某紅在和單位宿舍門口處因瑣事發生爭執,而後兩人發生打架,孫某金採用拳頭毆打和暖壺砸等方式對李某紅進行毆打,造成李某紅臉部受傷。

當天21時許,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門口處理該起打架警情時,行為人孫某金酒後不配合處警民警的傳喚,採用抓住民警衣領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後造成民警警服上釦子掉落,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孫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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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年7月25日7時許,湖州市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舊館中隊的工作人員帶領隊員在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路段範圍內開展“三小車”違停整治的執法行為,當巡查到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門口時,發現一輛牌照為織裡S-2***0的三輪電動車停放在人行橫道上,因該車涉嫌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城管隊員便開具了“三小車”違停告知單張貼到該車上並將該車前車輪上鎖,通知車主於到南潯區綜合執法局舊館中隊(舊館鎮文教路1號)進行處理。8時30分左右,行為人徐某金髮現自己的三輪車被張貼違停告知單和被鎖車後,上前與城管隊員爭執,並用手拉扯、推搡肩膀等處,造成制服左臂上的臂章被扯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人徐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8、2019年7月29日10時許,行為人何某興以其父親何某權名下的一輛拖拉機(皖1****5)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暫扣為由,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名:愛*,微信號:c*****0)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了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輔警穿著警服辦公的照片,並配有“土匪艹”的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行為人何某興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9、2019年7月6日10時20分許,行為人 曹某勇在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交警違章處理窗口,因窗口工作人員告知其弟弟曹某的違章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曹某勇採取辱罵工作人員、阻攔其餘處理違章群眾的方式擾亂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曹某勇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阻礙執行公務案件】

1、2019年3月18日19時許,行為人俞某偉駕駛浙E65N01的白色福特翼博小型轎車自北向南行駛至舊館鎮大橋路沈家兜橋路段時,發現舊館交警中隊正在該路段進行公安酒駕、毒駕臨檢,行為人俞某偉因其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害怕被執勤交警查獲,在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仍不聽指揮強行駕駛車輛掉頭逃離檢查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查獲,通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行為人俞某偉原有駕駛證已註銷。俞某偉因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5月19日19時50分許,張某平(男,19歲,貴州省水城縣人)在南潯鎮潯溪大橋南堍被南潯巡特警大隊隊員攔下檢查時,因逃避檢查駕駛摩托車逃跑,逃跑過程中將其撞倒,造成其右小腿輕微擦傷,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查明,張某平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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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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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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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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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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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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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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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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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26日20時許,行為人孫某金與李某紅在和單位宿舍門口處因瑣事發生爭執,而後兩人發生打架,孫某金採用拳頭毆打和暖壺砸等方式對李某紅進行毆打,造成李某紅臉部受傷。

當天21時許,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門口處理該起打架警情時,行為人孫某金酒後不配合處警民警的傳喚,採用抓住民警衣領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後造成民警警服上釦子掉落,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孫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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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年7月25日7時許,湖州市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舊館中隊的工作人員帶領隊員在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路段範圍內開展“三小車”違停整治的執法行為,當巡查到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門口時,發現一輛牌照為織裡S-2***0的三輪電動車停放在人行橫道上,因該車涉嫌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城管隊員便開具了“三小車”違停告知單張貼到該車上並將該車前車輪上鎖,通知車主於到南潯區綜合執法局舊館中隊(舊館鎮文教路1號)進行處理。8時30分左右,行為人徐某金髮現自己的三輪車被張貼違停告知單和被鎖車後,上前與城管隊員爭執,並用手拉扯、推搡肩膀等處,造成制服左臂上的臂章被扯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人徐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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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9年7月29日10時許,行為人何某興以其父親何某權名下的一輛拖拉機(皖1****5)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暫扣為由,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名:愛*,微信號:c*****0)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了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輔警穿著警服辦公的照片,並配有“土匪艹”的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行為人何某興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9、2019年7月6日10時20分許,行為人 曹某勇在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交警違章處理窗口,因窗口工作人員告知其弟弟曹某的違章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曹某勇採取辱罵工作人員、阻攔其餘處理違章群眾的方式擾亂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曹某勇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阻礙執行公務案件】

1、2019年3月18日19時許,行為人俞某偉駕駛浙E65N01的白色福特翼博小型轎車自北向南行駛至舊館鎮大橋路沈家兜橋路段時,發現舊館交警中隊正在該路段進行公安酒駕、毒駕臨檢,行為人俞某偉因其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害怕被執勤交警查獲,在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仍不聽指揮強行駕駛車輛掉頭逃離檢查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查獲,通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行為人俞某偉原有駕駛證已註銷。俞某偉因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5月19日19時50分許,張某平(男,19歲,貴州省水城縣人)在南潯鎮潯溪大橋南堍被南潯巡特警大隊隊員攔下檢查時,因逃避檢查駕駛摩托車逃跑,逃跑過程中將其撞倒,造成其右小腿輕微擦傷,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查明,張某平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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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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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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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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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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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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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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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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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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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26日20時許,行為人孫某金與李某紅在和單位宿舍門口處因瑣事發生爭執,而後兩人發生打架,孫某金採用拳頭毆打和暖壺砸等方式對李某紅進行毆打,造成李某紅臉部受傷。

當天21時許,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門口處理該起打架警情時,行為人孫某金酒後不配合處警民警的傳喚,採用抓住民警衣領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後造成民警警服上釦子掉落,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孫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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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年7月25日7時許,湖州市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舊館中隊的工作人員帶領隊員在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路段範圍內開展“三小車”違停整治的執法行為,當巡查到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門口時,發現一輛牌照為織裡S-2***0的三輪電動車停放在人行橫道上,因該車涉嫌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城管隊員便開具了“三小車”違停告知單張貼到該車上並將該車前車輪上鎖,通知車主於到南潯區綜合執法局舊館中隊(舊館鎮文教路1號)進行處理。8時30分左右,行為人徐某金髮現自己的三輪車被張貼違停告知單和被鎖車後,上前與城管隊員爭執,並用手拉扯、推搡肩膀等處,造成制服左臂上的臂章被扯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人徐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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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9年7月29日10時許,行為人何某興以其父親何某權名下的一輛拖拉機(皖1****5)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暫扣為由,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名:愛*,微信號:c*****0)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了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輔警穿著警服辦公的照片,並配有“土匪艹”的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行為人何某興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9、2019年7月6日10時20分許,行為人 曹某勇在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交警違章處理窗口,因窗口工作人員告知其弟弟曹某的違章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曹某勇採取辱罵工作人員、阻攔其餘處理違章群眾的方式擾亂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曹某勇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阻礙執行公務案件】

1、2019年3月18日19時許,行為人俞某偉駕駛浙E65N01的白色福特翼博小型轎車自北向南行駛至舊館鎮大橋路沈家兜橋路段時,發現舊館交警中隊正在該路段進行公安酒駕、毒駕臨檢,行為人俞某偉因其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害怕被執勤交警查獲,在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仍不聽指揮強行駕駛車輛掉頭逃離檢查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查獲,通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行為人俞某偉原有駕駛證已註銷。俞某偉因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5月19日19時50分許,張某平(男,19歲,貴州省水城縣人)在南潯鎮潯溪大橋南堍被南潯巡特警大隊隊員攔下檢查時,因逃避檢查駕駛摩托車逃跑,逃跑過程中將其撞倒,造成其右小腿輕微擦傷,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查明,張某平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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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6月5日19時30分許,舊館交警中隊在舊館鎮潘家莊村小拇指汽修廠門口路邊設卡查酒架時,行為人程某彪駕駛一輛白色長安汽車(車牌號為:皖J***9)拒不接受檢查,強行加油門逃逸,造成警用車輛(浙E***3警)車頭左側受損,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程某彪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21日20時許,舊館交警中隊在舊館鎮麒麟村富方飯店門口路邊設卡查酒架時,行為人唐某均駕駛一輛白色吉利帝豪轎車(車牌號:貴J******9)拒不接受檢查,強行加油門逃逸,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唐某均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解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

《人民警察法》第七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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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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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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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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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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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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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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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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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26日20時許,行為人孫某金與李某紅在和單位宿舍門口處因瑣事發生爭執,而後兩人發生打架,孫某金採用拳頭毆打和暖壺砸等方式對李某紅進行毆打,造成李某紅臉部受傷。

當天21時許,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門口處理該起打架警情時,行為人孫某金酒後不配合處警民警的傳喚,採用抓住民警衣領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後造成民警警服上釦子掉落,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孫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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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年7月25日7時許,湖州市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舊館中隊的工作人員帶領隊員在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路段範圍內開展“三小車”違停整治的執法行為,當巡查到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門口時,發現一輛牌照為織裡S-2***0的三輪電動車停放在人行橫道上,因該車涉嫌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城管隊員便開具了“三小車”違停告知單張貼到該車上並將該車前車輪上鎖,通知車主於到南潯區綜合執法局舊館中隊(舊館鎮文教路1號)進行處理。8時30分左右,行為人徐某金髮現自己的三輪車被張貼違停告知單和被鎖車後,上前與城管隊員爭執,並用手拉扯、推搡肩膀等處,造成制服左臂上的臂章被扯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人徐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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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9年7月29日10時許,行為人何某興以其父親何某權名下的一輛拖拉機(皖1****5)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暫扣為由,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名:愛*,微信號:c*****0)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了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輔警穿著警服辦公的照片,並配有“土匪艹”的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行為人何某興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9、2019年7月6日10時20分許,行為人 曹某勇在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交警違章處理窗口,因窗口工作人員告知其弟弟曹某的違章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曹某勇採取辱罵工作人員、阻攔其餘處理違章群眾的方式擾亂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曹某勇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阻礙執行公務案件】

1、2019年3月18日19時許,行為人俞某偉駕駛浙E65N01的白色福特翼博小型轎車自北向南行駛至舊館鎮大橋路沈家兜橋路段時,發現舊館交警中隊正在該路段進行公安酒駕、毒駕臨檢,行為人俞某偉因其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害怕被執勤交警查獲,在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仍不聽指揮強行駕駛車輛掉頭逃離檢查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查獲,通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行為人俞某偉原有駕駛證已註銷。俞某偉因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5月19日19時50分許,張某平(男,19歲,貴州省水城縣人)在南潯鎮潯溪大橋南堍被南潯巡特警大隊隊員攔下檢查時,因逃避檢查駕駛摩托車逃跑,逃跑過程中將其撞倒,造成其右小腿輕微擦傷,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查明,張某平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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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6月5日19時30分許,舊館交警中隊在舊館鎮潘家莊村小拇指汽修廠門口路邊設卡查酒架時,行為人程某彪駕駛一輛白色長安汽車(車牌號為:皖J***9)拒不接受檢查,強行加油門逃逸,造成警用車輛(浙E***3警)車頭左側受損,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程某彪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21日20時許,舊館交警中隊在舊館鎮麒麟村富方飯店門口路邊設卡查酒架時,行為人唐某均駕駛一輛白色吉利帝豪轎車(車牌號:貴J******9)拒不接受檢查,強行加油門逃逸,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唐某均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解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

《人民警察法》第七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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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委員、公安部長趙克志簽署部長令,正式發佈《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公安機關第一部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也是我國第一部行政機關維護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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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辱罵警察等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等的發生不僅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尊嚴的嚴重踐踏。

今年以來,南潯區公安分局處理各類行政維權案件28起,同比上升16.67%;查處違法人員41人,同比上升36.67%;行政拘留38人,同比上升35.71%。辦理刑事維權案件4起,同比上升100%,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數5人,同比上升150%。

南潯公安在此表態

此類事件發現一起

嚴查一起

絕不姑息!

【網絡辱罵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4月9日12時許,行為人鄭某駕駛號牌為皖M1***6輕型自卸貨車途徑菱湖鎮菁菱公路-10公里處,因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查獲並開具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後鄭某不滿交警處罰,使用自己蘋果手機(號碼為158****8767)登陸賬號為l*******8的微信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了該兩張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照片並加上“操他媽活土匪!”的侮辱性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2、2019年4月23日下午,石淙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針對南潯區文明區創建活動中交通管理部門整治違法停車的行為在微信朋友圈散佈不當言論。經工作,當天抓獲違法嫌疑人沈某華(男22歲,石淙鎮姚家壩村人)。經調查,4月23日11時,沈某華因自己的白色蒙迪歐轎車(車牌浙E****6)停在石淙鎮農貿市場北大門口東邊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就用手機拍了視頻,發表“丟你老母 你個撲街仔”的不當言論,在微信朋友圈進行擴散。沈某華因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3、2019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行為人楊某明在南潯區舊館鎮三橋村楊家兜自己家中,無故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為157****1256)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辱罵,干擾110接警員的正常工作,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楊某明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19日10時許,在南潯區南潯鎮東兜小區17幢邊上,行為人羅某虞(男,22歲,南潯區南潯鎮人)使用自己的手機(蘋果牌、手機號碼:182****8000)拍攝了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屠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容流浪犬照片,後將該照片配上文字“狗東西,越來越看不起........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登陸自己的微信號“A*******0"發佈在朋友圈,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羅某虞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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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月23日9時30分許,張某忠駕駛號牌為浙E9****2的別克牌汽車,途徑練市鎮練市大道能源路路口時,因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練市交警中隊民警查獲並處罰。後行為人張某忠因不滿發洩情緒,於同日9時50分許,使用自己的手機(手機號碼135****3297)登陸其本人的微信號(微信暱稱:**青春;微信號:z******o),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練市,黑惡勢力,這些狗逼城管、交警,認識的都放走了,不認識的都抓了,不公平”的文字並配以兩張交警和城管檢查車輛內容的圖片。後於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查獲。張某忠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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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07月29日9時左右,行為人施某(男,24歲,江蘇省啟東市)違法將自己駕駛汽車(藍色斯柯達,牌照:蘇F****6)停在南潯鎮嘉風路與南林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後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南潯中隊城警聯勤分隊隊員在路面巡查中發現該違法停放車輛,並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施某因不滿被貼罰單,在百度貼吧南潯吧使用賬戶為1*******0,用戶名為真**名的百度貼吧賬號發表題為“南潯城管交警死了媽”的主題帖,內容是“操你媽的南潯城管交警,前腳停個車後腳就被貼,貼完人就找不到了,操他媽,死了媽的東西,垃圾南潯,垃圾浙江,浙江人都去死吧。”,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施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辱罵襲擊民警、執法人員案件】

1、2019年1月18日,舊館城管中隊隊員在舊館農貿市場門口進行佔道經營檢查,城管隊員發現一水果店門口違規放置了售賣的甘蔗,涉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於是城管將佔用城市道路的甘蔗進行先行登記保管後放置在執法中隊車輛車斗內,告知水果店老闆責令整改。水果店老闆的母親姚某蘭欲將甘蔗拖下車,在南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勸阻時,姚某蘭當眾辱罵執法人員,並對執法人員拳打腳踢,阻礙執法,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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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4月12日12時30分許,南潯區公安分局菱湖交警中隊民警指派輔警沈建偉在菱湖鎮建設銀行的十字路口執勤時,輔警發現行為人吳某玲經營的水果店屬佔道經營,便電話通知菱湖城管隊員。行為人吳某玲以輔警通知城管管理為由,辱罵輔警“穿狗皮”、“狗仗人勢”並用手將身著的反光背心口袋拉破,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現吳某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3、5月10日9時許,肖某發(男,62歲,南潯鎮人)、肖某(女,34歲,南潯人)在南潯鎮下塘東街47-2號門口對前來拆除違章木樁的虞某等人手打腳踢,肖某發先是將城管隊員的工作證拉掉,後在木樁拆除後對其追打,未造成明顯傷勢。經查明,肖某發、肖某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肖某發、肖某兩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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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06月09日15時許,在南潯鎮南林路與向陽路交叉口往東路邊,行為人李某軍(男,55歲,安徽省阜南縣人)將車牌為浙E5****8的一輛三菱越野車違停在路邊,後南潯交警大隊鎮區中隊民警和輔警對該車輛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李某軍在提出要求撤銷處罰的要求被拒絕後,以“土匪、眼瞎”等字眼辱罵交警,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現李某軍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5、2019年7月5日16時55分許,城西派出所接報警稱:南潯丁家港思進小學門口處,有人阻礙城管執法。民警快速出警,在現場抓獲嫌疑人黃某某(女,49歲,四川人),該女子作為圍觀群眾,以“你們跟明搶有什麼區別”等言語向城管進行攻擊,並用手拍打城管隊員。黃某某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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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26日20時許,行為人孫某金與李某紅在和單位宿舍門口處因瑣事發生爭執,而後兩人發生打架,孫某金採用拳頭毆打和暖壺砸等方式對李某紅進行毆打,造成李某紅臉部受傷。

當天21時許,和孚派出所民警在宿舍門口處理該起打架警情時,行為人孫某金酒後不配合處警民警的傳喚,採用抓住民警衣領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後造成民警警服上釦子掉落,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孫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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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年7月25日7時許,湖州市南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舊館中隊的工作人員帶領隊員在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路段範圍內開展“三小車”違停整治的執法行為,當巡查到舊館鎮塘南村農貿市場門口時,發現一輛牌照為織裡S-2***0的三輪電動車停放在人行橫道上,因該車涉嫌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城管隊員便開具了“三小車”違停告知單張貼到該車上並將該車前車輪上鎖,通知車主於到南潯區綜合執法局舊館中隊(舊館鎮文教路1號)進行處理。8時30分左右,行為人徐某金髮現自己的三輪車被張貼違停告知單和被鎖車後,上前與城管隊員爭執,並用手拉扯、推搡肩膀等處,造成制服左臂上的臂章被扯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人徐某金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8、2019年7月29日10時許,行為人何某興以其父親何某權名下的一輛拖拉機(皖1****5)被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暫扣為由,使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名:愛*,微信號:c*****0)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了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交警中隊輔警穿著警服辦公的照片,並配有“土匪艹”的文字,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行為人何某興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9、2019年7月6日10時20分許,行為人 曹某勇在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交警違章處理窗口,因窗口工作人員告知其弟弟曹某的違章處理方式不符合規定,曹某勇採取辱罵工作人員、阻攔其餘處理違章群眾的方式擾亂南潯區行政服務中心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曹某勇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現場阻礙執行公務案件】

1、2019年3月18日19時許,行為人俞某偉駕駛浙E65N01的白色福特翼博小型轎車自北向南行駛至舊館鎮大橋路沈家兜橋路段時,發現舊館交警中隊正在該路段進行公安酒駕、毒駕臨檢,行為人俞某偉因其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害怕被執勤交警查獲,在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仍不聽指揮強行駕駛車輛掉頭逃離檢查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查獲,通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行為人俞某偉原有駕駛證已註銷。俞某偉因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5月19日19時50分許,張某平(男,19歲,貴州省水城縣人)在南潯鎮潯溪大橋南堍被南潯巡特警大隊隊員攔下檢查時,因逃避檢查駕駛摩托車逃跑,逃跑過程中將其撞倒,造成其右小腿輕微擦傷,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查明,張某平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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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6月5日19時30分許,舊館交警中隊在舊館鎮潘家莊村小拇指汽修廠門口路邊設卡查酒架時,行為人程某彪駕駛一輛白色長安汽車(車牌號為:皖J***9)拒不接受檢查,強行加油門逃逸,造成警用車輛(浙E***3警)車頭左側受損,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程某彪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6月21日20時許,舊館交警中隊在舊館鎮麒麟村富方飯店門口路邊設卡查酒架時,行為人唐某均駕駛一輛白色吉利帝豪轎車(車牌號:貴J******9)拒不接受檢查,強行加油門逃逸,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唐某均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解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

《人民警察法》第七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國務委員、公安部長趙克志簽署部長令,正式發佈《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公安機關第一部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也是我國第一部行政機關維護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

絕不容忍!南潯公安:半年查處46人,辱警襲警一律嚴打快辦!

人民警察、執法人員是平安的守護者

對惡意辱警黑警、阻礙執行公務的

南潯公安絕不姑息

一律嚴打快辦

堅決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和執法尊嚴!

信息來源:平安南潯

信息編輯: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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