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搶劫了一次還是三次 茂名電白:抗訴一起搶劫案獲改判'

茂名 法律 摩托車 七臺河檢察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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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搶劫了一次還是三次  茂名電白:抗訴一起搶劫案獲改判

他們搶劫了一次還是三次

茂名電白:抗訴一起搶劫案獲改判

韋磊 於兵萬 潘水清

搶劫1次,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量刑;而搶劫3次以上,屬於多次搶劫,依法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量刑。法院認定被告人是搶劫了1次還是3次,判決大有不同。近日,經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檢察院提出抗訴,一起搶劫案被認定的搶劫事實由原審的1次變為3次,被告人刑期由四年改為六年,罰金從5000元改為8000元。

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三起搶劫事實

“這段時間過著東躲西藏的日子,整天擔驚受怕,實在受不了了……”2018年8月28日,潛逃海南省近兩年的田某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三起搶劫犯罪事實。

田某供述稱,其初二輟學後,到廣州的工廠做了兩年工,因為吃不了苦,便回到家中待業,整日無所事事,同村好友高某(17歲)經常找自己玩。因高某夥同他人持刀、棒成功搶劫了2臺摩托車,但未分到一分錢,很氣憤,便決定“另立門戶”,邀請田某一起參加,並叫來了另外一個朋友李某(19歲)。因為好奇,還可以分到錢,田某便決定加入。

三人經合謀,找來了一輛摩托車,高某還提出搶劫必須有槍才好嚇唬人。於是,三人又找來一支沒有撞針的來複槍。

2015年12月7日,三人戴著口罩,駕駛摩托車在G325國道電白區麻崗鎮路段河陂園路口附近物色作案對象。見到2名婦女駕駛摩托車經過時,便駕駛摩托車將2名婦女逼停,再用槍控制2人,搶走2人的摩托車、手機和隨身物品,駕車逃離現場。後將摩托車轉手賣給他人並進行分贓。

三人得手後,又以同樣的方法,於2016年1月1日搶劫1名男子的摩托車、手機、錢包等財物;於2016年1月22日搶劫2名男子的摩托車、手機、現金若干。案發後,三人畏罪潛逃。

三起搶劫只認定一起

2016年3月10日,李某首先被抓獲歸案。電白區檢察院以李某參與以上三起作案提起公訴。因李某在庭審中翻供,僅承認參與第一起搶劫事實,一審法院認為另外兩起搶劫事實中,李某原有罪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不相符,案發時天色已晚,作案人作案時均蒙面,被害人的辨認不客觀,被搶物品未被繳獲歸案,同案人未能抓獲歸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均不予認定,僅認定第一起搶劫事實,以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6000元。

2017年5月2日,高某被抓獲歸案,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高某對參與上述三起搶劫事實供認不諱。但在庭審中,高某也翻供,僅承認參與第一起搶劫事實。一審法院以同樣的理由,以及同案犯李某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未認定另外兩起搶劫事實,對檢察機關指控高某的另外兩起搶劫事實不予認定,以高某犯搶劫罪,但作案時是未成年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2018年8月28日,田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三起犯罪事實。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僅認定第一起搶劫事實,再次以同樣的理由,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另外兩起搶劫事實不予認定,以田某犯搶劫罪,但有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

提出抗訴,終獲改判

收到田某的判決書後,電白區檢察院認為,該案證據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相關案件事實和證據不能簡單因為同案犯已生效判決未予認定而不認定。案件中,三名同案犯已全部歸案。其中,田某投案自首後,在偵查、審查起訴、庭審階段均穩定供述參與三起搶劫事實,與同案犯李某、高某供述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人數、被搶摩托車型號顏色及被害人陳述基本一致,被害人的辨認是在偵查機關按照合法程序組織的,其辨認是客觀的,應予採信,相關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相互吻合、相互印證,應當予以認定。一審法院對另外兩起搶劫事實不予認定,屬認定事實錯誤,並導致適用法律不準確,量刑畸輕。故該院依法提出抗訴,茂名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二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於近日作出二審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導致量刑不當,認定田某等人實施搶劫作案3次,屬於多次搶劫。綜合考慮田某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相對其他同案人輕,有悔罪表現等因素,依法撤銷原判決,改判田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8000元。

目前,電白區檢察院正在就另外兩起搶劫犯罪事實對李某、高某啟動追訴漏罪程序。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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