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公司製售假LV被路易威登起訴,賠430萬!股東獲刑4年

路易·威登 Gucci 廣州 法律 刑法 經濟 首飾 南方都市報 2019-04-14

在一起涉及侵害LV、GUCCI、TIFFANY等知名商標的案件中,楊某林等人自2011年4月起以廣州首灃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首灃公司”)的名義,銷售假冒LV等註冊商標品牌的商品共計24501件,累計銷售金額為3千餘萬元。最終,主犯楊某林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五百萬元。

2016年,LV品牌方——路易威登馬利蒂將首灃公司、楊某林、鍾某萬等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主張“LOUIS VUITTON”系列商標權遭到侵犯,並索賠500萬元。日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酌定賠償數額為430餘萬元。

廣州一公司製售假LV被路易威登起訴,賠430萬!股東獲刑4年

冒用LV等知名商標,累計銷售額超3千萬

2010年2月,首灃公司註冊成立。2011年4月開始,首灃公司實際股東楊某林、張某良、鍾某萬以首灃公司名義,通過lv.onlineaaa.com等網站銷售假冒LOUIS VUITTON、GUCCI、TIFFANY&CO等註冊商標的商品。楊某林主要負責網絡技術指導,鍾某萬負責網絡訂單,張某良負責管理客服工作,登記股東張某恆則主管網站服務器、域名解析等工作。

2014年4月10日,公安機關抓獲楊某林、張某恆等人,在首灃公司的另一場所繳獲假冒LV、GUCCI、TIFFANY註冊商標的商品及發貨單據等物品。經審計,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間,楊某林、張某恆等夥同同案人銷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計24501件,累計銷售金額為30819781.89元。

2015年4月3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楊某林、張某恆等人在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仍進行銷售,且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據此,法院判決主犯楊某林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五百萬元;從犯張某恆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等;繳獲的贓物假冒LV、GUCCI、TIFFANY品牌的皮包、首飾等一批予以沒收。至本案訴訟發生時,該份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張某良、鍾某萬的犯罪行為另案處理。

LV品牌方維權起訴,終審判賠432萬餘元

在上述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後,LV品牌方——路易威登馬利蒂向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首灃公司、楊某林、鍾某萬等侵犯其“LOUIS VUITTON”系列商標權,請求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500萬元。

根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張某良、鍾某萬首灃公司等應共同賠償原告路易威登馬利蒂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430餘萬元。鍾某萬、首灃公司、楊某林等被告不服前述一審判決,並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於一審判賠數額是否適當;一審判決首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正確。

根據一審法院此前查明的事實,認定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間,楊某林、張某恆等人銷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計24501件,累計銷售金額為30819781.89元,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考慮到首灃公司實施侵權行為已有三年,其銷售額必然遠高於上述十個月的金額,2013年我國皮革製品銷售利潤率為6.86%,以及被訴侵權商品是高仿品,沒有產品設計、開發、品牌運營和維護等成本支出,且本案侵權行為是向境外銷售高仿商品,銷售價格高,利潤也高,故一審法院綜合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規模、期間和後果,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金額、律師費等因素,並參照皮革行業銷售利潤率,酌情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為4328474元並無不當。

最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採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通訊員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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