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兩個月兩次偷盜 被同一民警抓獲'

李世明 自行車 寧津 德州新聞網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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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胡兵 通訊員 崔秋芳 李向強)

犯了錯誤最重要的是及時改正,可有的人卻不知悔改。寧津縣一名男子,今年6月初因盜竊被民警抓獲,並被寧津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沒想到他沒有改正自己的錯誤,反而於近日再次實施盜竊,並被同一名民警抓獲。

8月5日10時許,寧津縣柴胡店鎮轄區趙某報警稱:自己門市外的三個缸套、一個齒輪泵、一個水泵(農機車上的零部件)被盜,損失約1000元。

柴胡店派出所接警後,民警李世明、輔警彭國泉迅速趕到現場。經過現場勘查、調取周邊監控錄像,發現可疑人員劉某。監控顯示:劉某作案後騎自行車離開,自行車後座進行了改裝。

民警李世明發現,劉某竟是自己的“老熟人”。原來,6月10日劉某曾因盜竊被李世明抓獲,並被寧津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為準確鎖定“老熟人”,爭取破案時間,當日11時許,民警開具檢查證前往違法嫌疑人劉某家中進行檢查。到達劉某家後,民警發現實施盜竊行為時劉某騎的自行車,但是未發現被盜物品,民警將劉某傳喚至柴胡店派出所進行詢問。

經詢問得知,8月5日凌晨,劉某盜竊物品後一路躲避監控回到家中。當日7時許,劉某迅速將盜竊的物品賣給走街串巷收廢品的人。民警通過走訪周邊群眾最終確定收廢品的人,歷經三個小時將贓物追回,並還給報警人趙某,挽回趙某的損失。

6月10日,李世明抓獲劉某用了兩個多小時。8月5日,劉某再次盜竊後,李世明僅用了一小時就將劉某繩之以法。8月6日,寧津縣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劉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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