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伐證過期糧農濫伐林木被判刑

林業 農業 農民 法律 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2017-04-25

滁州市某六個村民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該證過期後仍繼續濫伐林木。日前,南譙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被告王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三萬元人民幣。

2003年家住滁州市施集鎮的被告人王某承包了該地某山山場,承包期為十年,承包山場的樹種為麻櫟樹,后王某與張某等六戶村民一起承包經營該山場。2014年王某等人通過施集鎮某村向滁州市南譙區林業局提出申請採伐承包範圍內某山上的麻櫟樹。11月5日滁州市南譙區林業局核發了該山場麻櫟樹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截止日期為12月31日。在明知林木採伐許可證已過期的情況下,2015年1月3日,王某等人仍與李某簽署樹木買賣協議。1月6日,開始大量採挖該山及某山場的朴樹,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共非法採伐麻櫟、楓場581株、朴樹26株。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等六人違反森林法規,在明知林木採伐許可證已過期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較大,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作上述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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