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汾一初中會計貪汙110餘萬,貪汙手法竟如此“粗暴”'

臨汾 財會 山西 不完美媽媽 刑法 翼城 二三裡資訊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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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初級中學的會計,竟然能在一年的時間裡貪汙114.8萬,他是怎麼做到的?

前不久,法院對這起“小官大貪”的案件進行了宣判,男子翟某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在2018年1月至11月期間,山西省臨汾市翼城縣某中學的會計翟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後七次塗改國庫支付申請書金額,套取財政資金1028787.30元。

這筆錢被他分別打到其本人信用社卡上221997.03元、其母親於某信用社卡上407394.97元、其岳母李某的信用社卡上399415.30元。

翟某又以虛列勞務費、維修費的名義騙取財政經費119505元,分別打到其本人信用社卡上4820元、其母親於某信用社卡上44598元、其岳母李某的信用社卡上70087元。

這前後總計是1148292.30元。

對於一個初級中學裡的職員來說,一百多萬,當然是一筆鉅款。塗塗抹抹就能來錢,這錢來得是如此容易!可問題是,這種貪贓枉法的錢,他敢花嗎?再說,他玩的小手段,就不怕被人發現嗎?

沒有貪汙這筆錢時,他還可以當一個生活安穩的會計,掙著自己應得的錢,花著也舒心。貪汙了,有錢了,他的壓力也來了。

最終,他迫於紀檢監察部門的壓力,不得不主動投案,歸還了這114.8萬餘元。

法院認為,翟某利用職務便利,塗改國庫支付申請書金額,虛報冒領教師工資套取財政資金;以虛列勞務費、維修費的名義騙取財政經費,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貪汙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翟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三裡編輯 羅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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