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城投公司財務總監、會計因貪汙受賄被判刑 曾用虛假施工合同向農發行貸款8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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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兩份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咸寧市城投公司財務總監佘某禮和會計饒某因貪汙罪、受賄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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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兩份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咸寧市城投公司財務總監佘某禮和會計饒某因貪汙罪、受賄罪獲刑。

咸寧市城投公司財務總監、會計因貪汙受賄被判刑 曾用虛假施工合同向農發行貸款8000萬元

判決書顯示,兩人曾為湖北銀行咸寧溫泉支行理財經理完成存款業務提供幫助。2009年湖北銀行咸寧溫泉支行理財經理謝某通過被告人饒某找到佘某禮,請求佘某禮增加城投公司在湖北銀行的存款,承諾將銀行給其個人的獎勵給予佘某禮和饒某,佘某禮表示同意並安排饒某具體經辦,後城投公司增加了在湖北銀行的存款。為兌現承諾,謝某先後多次共送給佘某禮和饒某現金10.18萬元,佘某禮、饒某各分得部分。

此外,兩人還貪汙城投公司貸款利息共計34.56萬元。2008年5月,咸寧市城投公司與咸寧市碧雲園林綠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碧雲公司”)簽訂咸寧市城區淦河流域鹹安段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改造建設工程的虛假施工合同,並以該工程名義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咸寧分行貸款8000萬元。

為實際控制該款,城投公司財務總監佘某禮安排碧雲公司、咸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分別設立銀行賬戶並刻制公司法人、財務印章供城投公司使用。

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咸寧分行陸續將貸款發放至碧雲公司設立的銀行專戶後,佘某禮安排城投公司出納即被告人饒某將貸款轉入市政公司設立的銀行專戶,用於城市項目建設。

2010年3月17日,市政公司銀行專戶中僅餘貸款資金結存利息34.560838萬元。佘某禮以城投公司需要解決費用為由,要求市政公司以公司支出的名義將該利息交給佘某禮,並安排饒某具體經辦。後市政公司以轉賬或交付現金的方式分二次交給饒某31.5萬元。饒某收到該款後按照佘某禮的要求將該款存入自己的炒股賬戶供佘某禮控制使用,佘某禮炒股虧損後撤回剩餘資金21.1萬元,並與饒某各分得10萬元、11.1萬元。

此外,判決書還顯示佘某禮幫助某些企業承接工程審計、諮詢、提前告知項目標的、承攬土地評估業務、監理業務、融資擔保等,收受多家公司回扣和好處費。饒某通過幫助企業拿下監理業務等收取了多家公司回扣。

判決書中披露,佘某禮共貪汙受賄300.49萬元、饒某貪汙受賄166.57萬元。饒某在被捕後退繳全部贓款。

最終,2019年4月,因受賄罪、貪汙罪,通城縣人民法院判處饒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因受賄罪、貪汙罪,通城縣人民法院判處佘某禮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之後佘某禮不服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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