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10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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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10月施行

7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遼寧作為資源大省,礦業經濟為老工業基地的振興發展提供了重要物質支撐,但各類礦山積累的問題也日益增多,影響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

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2018年10月,出臺關於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意見。各級黨委和政府部門齊抓共管,全省非煤礦山管理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為從根本上推動礦業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省人大常委會今年啟動《條例》的立法程序。《條例》著眼於引導建立佈局合理、節約高效、環境優美、安全穩定的礦山開發建設新格局,對礦山綜合治理各方面作了嚴格規範,強化了問題導向。

——明確政府在綜合治理中的職責、體現監管力度。《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礦山建設、檢查驗收、安全生產、生態環保、地質恢復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在立法層面構建了政府負責、部門協同、企業治理、群眾參與的工作體系。

——對礦企轉型和礦山建設堅持寬嚴相濟、有保有壓。按照綠色開發、節約集約、技術創新的要求,《條例》對加快礦山企業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促進傳統礦山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作了規定,以增強礦山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同時,對新增礦山堅持嚴格准入條件。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礦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態保護、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產業政策等規定。申請新立礦業權的,規定應當具備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獲得生態環境部門的批准文件、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未納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條件。

——對礦山安全生產堅持突出重點、依法從嚴。《條例》明確,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同時,《條例》強化了對尾礦庫的治理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尾礦庫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尾礦庫進行治理。

——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堅持明確責任、規定義務。《條例》明確,排放汙染物的礦山企業是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對其排放汙染物的行為以及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承擔責任。礦山企業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承擔主體責任,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依法治理,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

來源: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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