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隊的夏天來了,歌曲抄襲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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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隊的夏天來了,歌曲抄襲你怎麼看?

要論近期最火的綜藝節目,就不得不提到愛奇藝的最新音樂類綜藝節目《樂隊的夏天》。這檔聚焦於獨立音樂人和樂隊文化的節目,把相對小眾的樂隊音樂推到了大眾眼前。

樂隊的夏天真的來了嗎?沒有人知道。但至少,新褲子、旅行團、九連真人、面孔、痛仰等等樂隊的名字,在這個夏天為更多人所知。

不過,節目和樂隊的熱度,當然首先還是建立在這些樂隊作品本身的品質上。因此,當網上有言論稱樂隊的夏天參賽樂隊“皇后皮箱”和“盤尼西林”涉嫌抄襲時,不少網友也表示驚訝和失望。

但對於怎麼樣才確實夠得上音樂“抄襲”這一問題,網上其實眾說紛紜,也並不能以個別網友的觀點為某個作品有沒有抄襲“蓋棺定論”。

周公本篇就從法律的視角,釐清市面上流傳的關於音樂抄襲的一些誤區。

一、曲的“抄襲”

實際上,一個呈現在聽眾面前的音樂作品,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一首歌”,通常涉及“詞曲演錄”四個主體,也即是詞作者、曲作者、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包含四重權利,也即是,詞作者的著作權、曲作者的著作權、演唱者的表演者權、錄製者對【歌手對特定詞曲的某次演唱】的錄音製品的錄音製作者權。

而網上經常出現的涉嫌“抄襲”事件,往往是對“曲”本身是否存在抄襲的討論,而並不涉及詞演錄這三個層次。換言之,所謂“曲”,一般就是指一首歌的旋律本身,而不涉及歌詞、歌手的演唱等其他內容。一般被普通網友質疑存在抄襲的音樂作品,往往也就是因為其旋律與其他歌曲的旋律聽起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相似/雷同之處。

“x小節相似”抄襲論不靠譜

對於曲的抄襲,實際上業內流傳 “x小節相似”的判斷標準。

也就是說,不少普通網友甚至音樂從業人員都持著一個觀點,那就是如果兩首曲之間相似或相同的旋律沒有超過x小節,就不是抄襲,如果到了x小節甚至更多,就屬於抄襲。對於這個x小節具體是幾小節,有說六小節的,也有說八小節的。

但無論是幾小節,這種判斷標準並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是司法實踐的認定標準。

兩個作品之間是否存在“抄襲”,無論其作品類型為何,在我國著作權法項下的判斷標準始終是“接觸+實質性相似”標準:

“接觸”是指涉嫌抄襲的作品的作者是否有可能接觸到在先創作的被抄襲作品;“實質性相似”則需要複雜的判斷過程和綜合的判斷角度,並非可以依靠看是否“六小節相似”或者“八小節相似”而作出結論。

具體而言,在涉及音樂作品抄襲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會從包括錄音本身的分句比對、整段比對、聽眾感受等等多個角度和方面綜合考量涉案曲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並且,由於音樂作品本身的創作還是涉及很多專業音樂知識,法院也有可能引用專家證人、鑑定機構等的專業意見綜合考量才會得出結論。

因此,很多時候網友們在網上關於某某作品“抄襲”某某作品的評論和隨之而來的口水戰,與法律層面對“抄襲”“著作權侵權”的判斷過程,嚴謹程度上恐怕還是相去甚遠。

二、編曲的“抄襲”

除了曲作品本身容易引起“抄襲”的質疑,歌曲的編曲也常常成為被質疑抄襲的對象。

具體而言,編曲“是指以既有旋律為基礎,利用各種方法形成複雜的多聲部主調音樂的表達的過程,編曲工作是調配一首歌的精神、風格、特點及決定樂器搭配的種類”,“是對音樂如何表現、以何種方式表達的創作,屬作曲 (compose)中的重要創作環節,最終音樂的表現形式基本決定於編曲過程。”

因此,一首歌最後呈現給聽眾的飽滿的聽覺效果,並不僅僅依靠曲作品(旋律),編曲也是至關重要的部分。所以,那些關於音樂抄襲的指責中,往往也有不少是指向編曲的抄襲。

儘管如此,編曲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並不屬於作品,因此並不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也就是說,與大部分網友們的認知不同的是,不管兩首歌的編曲有多相似,但嚴格從法律意義而言,並不存在所謂的編曲“抄襲”(著作權侵權)問題。

編曲不構成作品

對編曲的法律性質,在“李麗霞訴李剛、陳紅、蔡國慶侵犯鄰接權、錄音製作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就有過相關說明:

該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歌曲編曲並無具體的編曲曲譜,它的勞動表現為配置樂器、與伴奏等人員交流、加諸電腦編程等,編曲勞動需藉助於演奏、演唱並最終由錄音及後期製作固定下來。不可否認,經過編配、演奏、演唱、錄音等諸項勞動所形成的活的音樂與原樂譜形式的音樂作品並不完全相同,構成了一種演繹。但是離開了樂器的演奏(或者電腦編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編曲的勞動無法獨立表達,因此一般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編曲權。”

對此,二審法院也有進一步說明:“訴爭伴奏帶的編曲曲譜只是對原曲進行了樂器配置、聲部分工、組合,並沒有改變《常來常往》樂曲作品的基本旋律。該編曲過程僅是一種勞務性質的工作,編曲目的是為了將《常來常往》樂曲作品轉化為錄音製品,故其勞務成果之一即編曲曲譜並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簡而言之,法院認為,編曲不能單獨構成表達,其本身也並不改變原曲旋律,不屬於著作權法項下明確規定的音樂作品,僅能被定義為“勞動成果”,因此,無法取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樣一來,編曲本身不構成作品,也就當然無法從侵犯著作權的角度被認定為存在編曲的抄襲了。

編曲相關權利屬於錄音製作者權

儘管如此,法院仍然給予了編曲以適當的保護。

一審法院認為:“(編曲)作為錄音製作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就如同錄音師並不享有特定的權利一樣,按照行業慣例,上述勞動在被整合為錄音製品後,該勞動成果所形成的權利由製作者享有。因此原告李麗霞所主張的編曲權即是著作權法中的錄音製作者權。”二審法院對前述觀點也並未有相反意見。

也就是說,編曲是一首歌曲的錄音製作者在製作歌曲過程中需要安排和整合的“工序”,如果說編曲上存在什麼權利,那應當是錄音製作者權中的一部分。

正如張亞東在《樂隊的夏天》裡所說,音樂就是互相影響。創新和創作往往是基於對其他作品的廣泛吸收和儲備,音樂創作中恐怕很難避免有其他人作品的影子。

而近年來,關於音樂抄襲的討論越來越多,儘管網上的討論存在不少誤區,但有越來越多人在關注和討論這些問題,也是音樂行業升溫的側面表現。

周公以為,互聯網上討論怎麼樣的“模仿”是高明的借鑑和創新,怎麼樣的模仿又是低劣的“抄襲”,恐怕更多是藝術審美層面的問題,見仁見智,大可以觀點不同、百花齊放。

充分的討論之下,只要法律能夠給予原創者們最後的保護防線,就能保證有張有弛有底線的創作環境,以助力音樂市場的原創活力。

作者:杜哲律師/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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