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宣判一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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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蔡某、高某、劉某、王某六年零十個月至一年零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被告人蔡某為糾集者,被告人劉某、高某為骨幹,被告人王某與周偉峰(另案處理)積極參與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作案時由蔡某進行組織協調,人員相對固定。該犯罪集團預先購買大眾尚酷轎車、奧迪Q7越野車、卡宴越野車,自2018年3月30日開始,駕車跟蹤酒後駕車的被害人,並故意撞擊被害人駕駛的車輛,人為製造交通事故,然後與被害人商談時,以報警處理為要挾,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全國範圍內流竄作案,以前述方法在湖北省隨州市、湖南省株洲市、江西省南昌市和九江市等地實施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10起,敲詐勒索人民幣共計8.56萬元,非法所得均被該惡勢力集團成員揮霍。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某、高某、劉某、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蔡某敲詐勒索數額巨大,被告人高某、劉某、王某敲詐勒索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蔡某為實施違法犯罪,糾集被告人高某、劉某、王某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為首的,被告人高某、劉某為骨幹,被告人王某積極參與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採取固定模式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以蔡某為首的犯罪集團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各被告人雖分工不同,但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在2018年12月3日敲詐勒索被害人盧某的過程中,因各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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