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18個項目(最全)

金融 投資 保險 法律 社會保險 人人企業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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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18個項目(最全)


—— 1、公益性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同時具備9個條件)、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2、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社會保險支出

(1)基本保險: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2)補充醫療、補充養老: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險:人身安全保險費、財產保險據實扣除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強制險:如航空意外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 4、借款費用

基本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1)企業間借款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鑑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佈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①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②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特殊規定:

(1)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問題:

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A、金融企業,為5:l;

B、其他企業,為2:1。

②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③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三項費用

(1)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①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②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③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衝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餘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餘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

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餘額中衝減。仍有餘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 6、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 7、廣告宣傳費

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規定:

(1)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上述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5)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8、企業提取的專項基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對於特殊行業的特定資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承擔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業務,如核電站設施等棄置和恢復環境業務。有專門和特定用途。

—— 9、租賃支出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 10、勞動保護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11、營業機構內部往來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併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12、手續費、佣金支出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13、匯兌損失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4、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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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資產損失的扣除

(1)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2)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6)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7)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8)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藉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9)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1)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2)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3)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14)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5)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鑑定證明等。

(16)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17)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18)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19)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20)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21)企業符合清單申報條件的資產損失,應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表》,並將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企業符合專項申報條件的資產損失,應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從網上報送《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表》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22)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彙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3)、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16、開(籌)辦費的處理

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 17、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18、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6)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18個項目(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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