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開賬戶須提交涉稅信息

為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門5月19日發佈《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7月1日起,對在相關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識別為非居民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並記錄報送所需信息,開展盡職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存量賬戶,金融機構也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據悉,辦法所稱盡職調查,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瞭解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記錄相關賬戶信息。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中國稅收居民包括居民企業或者居民個人,其中,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其他組織)。

辦法實施後,賬戶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的賬戶信息將會交換給相應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務當局,其境外的賬戶信息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裡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於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如果上述個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賬戶,7月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對於7月1日之前已經開立的賬戶,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確認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極少數不能確認的需要個人和機構配合提供材料。

辦法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根據規定,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控制人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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