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13項操作指引(超全)'

金融 銀行 投資 英才苑府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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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13項操作指引(超全)

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一、財產權屬的認定標準

1、動產

1.1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

1.2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

1.3由第三人佔有的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動產。

1.4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動產。

2、不動產

2.1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

2.2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2.3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3、存款和證券

3.1銀行存款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

3.2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

3.3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4、股權、投資權益

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

5、其他權利

5.1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

5.2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5.3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財產保全與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處理

1、財產保全與買受人的處理

1.1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買受人可以對抗保全:

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1.1.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1.1.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1.2買受人對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對抗保全:

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1.2.2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1.2.3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1.3對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可以對抗保全。

1.4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即由對物的保全轉化為對貨款的保全,仍依據原有的保全順位。

2、財產保全與出賣人的處理

2.1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2.2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3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4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法院不得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2.5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

3、財產保全與持有生效法律文書的案外人的處理

3.1在時間上,另案生效法律文書在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在案由上,該法律文書系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且在判決項上,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

3.2在時間上,另案生效法律文書在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在內容上,該法律文書系案外人受讓執行標的的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債裁定。

3.3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對抗保全。

3.4案外人依據對執行標的權屬作出不同認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對抗保全的,案外人應另行通過再審或撤銷判決等程序進行處理。

4、財產保全與承租權的處理

4.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

4.2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不能提出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

5、財產保全與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處理

5.1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5.2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5.3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且可以停止第三人使用、繼續佔有。

三、公有財產的保全

1.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告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四、常見主要財產的保全指引

1、動產保全措施

1.1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也可以交付其他人控制。

1.2由法院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1.3對於已登記特定動產,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1.4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由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不動產保全措施

2.1採取查封措施,由法院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2.2對於已登記不動產,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2.3對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2.4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告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告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由法院指定被告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告繼續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5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3、土地使用權

3.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3.2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3.3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

3.4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3.5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範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分割查封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的具體部位。

3.6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3.7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3.8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3.9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3.10被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4、房屋

4.1以下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4.1.1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4.1.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4.1.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4.2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4.3被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5、動產

5.1機動車輛

對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5.2鐵路運輸貨物

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鐵路運輸貨物。在貨物發送前扣押的,法院應當將裁定書副本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始發地的鐵路運輸企業由其協助執行;在貨物發送後扣押的,應當將裁定書副本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目的地或最近中轉編組站的鐵路運輸企業由其協助執行。法院一般不應在中途站、中轉站扣押鐵路運輸貨物。必要時,在不影響鐵路正常運輸秩序、不損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在最近中轉編組站或有條件的車站扣押。法院裁定扣押國際鐵路聯運貨物,應當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海關、邊防、商檢等有關部門協助執行。屬於進口貨物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我國進口國(邊)境站、到貨站或有關部門送達裁定書副本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屬於出口貨物的,在貨物發送前應當向發貨站或有關部門送達,在貨物發送後未出我國國(邊)境前,應當向我國出境站或有關部門送達。鐵路運輸企業及有關部門因協助執行扣押貨物而產生的裝卸、保管、檢驗、監護等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但應先由申請人墊付。申請人不是責任人的,可以再向責任人追償。扣押後的進出口貨物,因尚未辦結海關手續,法院在對此類貨物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前,應當先責令有關當事人補交關稅並辦理海關其他手續。

6、股權、投資權益

6.1法院對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業務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屬於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可以凍結。

6.2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

6.3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凍結的,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轉讓,不得設定質押或者其他權利負擔。

6.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凍結期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

6.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多家法院要求凍結同一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情況下,首先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生效凍結。送達在後的凍結為輪候凍結。有效的凍結解除的,輪候的凍結中,送達在先的自動生效。

6.6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

6.7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

6.7.1法院裁定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股權,除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以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裁定後7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

6.7.2被凍結或者拍賣股權的當事人是國有股份持有人的,法院在向該國有股份持有人送達凍結或者拍賣裁定時,應當告其於5日內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6.7.3股權凍結的效力及於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但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發、配售新股而產生的權利。

6.8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的保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關於發起人股份在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是對公司創辦者自主轉讓其股權的限制,其目的是為防止發起人借設立公司投機牟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法院強制執行不存在這一問題。

6.9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法院可以扣押。

6.10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6.11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6.12有關企業收到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7.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7.1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自有資金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的資金。

7.2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帳戶中的資金,證券公司應當協助執行。

7.3對於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屬於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7.4法院凍結、扣劃證券結算備付金時,應當正確界定證券結算備付金與自營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備付金是證券公司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自營證券業務的自有資金中繳存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備用資金,專用於證券交易成交後的清算,具有結算履約擔保作用。登記結算公司對每個證券公司繳存的結算備付金分別設立客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和自營結算備付金帳戶進行帳務管理,並依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規則確定結算備付金最低限額。因此,對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7.5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法院可以向登記結算公司查詢確認該證券公司繳存的自營結算備付金餘額;對其最低限額以外的自營結算備付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協助執行。

7.6法院不得凍結、扣劃新股發行驗資專用帳戶中的資金。登記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設的新股發行驗資專用帳戶,專門用於證券市場的新股發行業務中的資金存放、調撥,並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規則開立、使用、備案和管理,故法院不得凍結、扣劃該專用帳戶中的資金。

7.7當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為被執行人時,法院可以凍結屬於該被執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後的證券或者資金,並以書面形式責令其在7日內提供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被執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應當先執行該財產;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法院可以執行上述已經凍結的證券或者資金。

7.8對被執行人的證券交易成交後進入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者資金,以及被執行人為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7.9法院對被執行人證券帳戶內的流通證券採取執行措施時,應當查明該流通證券確屬被執行人所有。

8、憑證式國債

8.1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是由被執行人交銀行管理的到期償還本息的有價證券,在性質上與銀行的定期儲蓄存款相似,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

8.2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有關銀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本息劃歸執行申請人。

9、專利權的保全

9.1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作為法院財產保全的對象。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財產保全的期限,並附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9.2對出質的專利權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質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9.3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佔實施許可合同,則不影響專利權人的權利狀態,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

10.商標權的保全

10.1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註銷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10.2法院在執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過程中,對註冊商標及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標一併進行評估、拍賣、變賣等,並在採取執行措施時,裁定將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一併予以執行。

11、到期債權

11.1對於被執行人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法院可以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在限期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該生效法律文書。限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怠於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該到期債權。被執行人已經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請求執行該債權的人民法院協助扣留相應的執行款物。

11.2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法院不予支持。

11.3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

11.4被執行人怠於行使債權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申請執行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11.5被執行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申請執行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12、軍隊、武警部隊存款

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帳戶的存款,原則上不採取凍結或扣劃等項訴訟保全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的其餘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

13、保險理賠款

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理賠,並給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14、尚未支取的收入

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15、離休金或退休金

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準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準確定。

16、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17、信用證開證保證金

17.1法院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17.2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餘,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帳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18、黨費

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19、證券投資基金

19.1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19.2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因贖回基金而享有的款項,則可以採取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

20、信託財產

20.1除因特定情形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包括: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0.1對於信託收益,可以保全和強制執行,沒有特定的限制。

五、不得保全或執行的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9.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

10黨費

10.1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

10.2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10.3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11.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12.工會經費

12.1法院不應凍結、劃撥上級工會的經費並替欠債企業清償債務。

12.2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

12.3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帳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法院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13.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13.1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13.2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

13.3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14.信用證開證保證金

14.1法院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14.2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審查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於確係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14.3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餘,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帳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15、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係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16.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17、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法院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六、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及受理法院

1.可以在起訴(仲裁)之前申請保全,由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2.可以在起訴(仲裁)受理之後申請財產保全,由受理法院處理。

3.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由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第一審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法院。

4.第二審法院裁定對第一審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第一審法院實施。

5.再審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原審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6.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七、保全期限

1.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4.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5.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八、輪候保全

1.對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

2.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

4.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

5.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

6.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7.查封法院對查封財產處理的,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九、超額保全認定和處理

1.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2.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十、財產保全的效力範圍

1.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2.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3.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4.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十一、對保全財產設定債務的處理

1.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2.第三人未經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3.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十二、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或保全錯誤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6.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7.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8.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十三、財產保全與執行的銜接

1.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

2.保全裁定未經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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