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晨向證監會舉報 齊魯證券“違規代銷”疑問難消

金融 齊魯證券 基金 私募 中經金融 中經金融 2017-09-17
彭晨向證監會舉報 齊魯證券“違規代銷”疑問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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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營報》記者 羅輯

9月15日,彭晨到中國證監會信訪,並遞交舉報材料,其中主要闡述了其所涉案件可能會帶來證券金融系統的法律風險。鑑於彭晨舉報事項的重要性,證監會特別對其開啟“綠色通道”。

事情緣起於2012年券商創新大會召開後,彭晨任職機構齊魯證券(後更名為“中泰證券”)決策層及其直屬領導主導佈置了積極和外部私募證券投資機構展開各類有金融合法手續的金融創新,其中一款“合夥企業+基金專戶”的創新產品因私募機構運作而致產品虧損。最終時任齊魯證券零售業務總部副總的彭晨因該產品被訴以“個人非法吸存罪”。今年上半年,“彭晨案”被髮回重審,9月19日即將重新開庭。

彭晨及其代理律師提出,由於該產品的鏈條非常長,涉及不少大型金融機構,且該產品的發售、運作為這些機構帶來了相應收益,如果產品被認為是非吸產品,那麼通過這些產品獲得收益的機構或也面臨涉及刑事罪的風險。更進一步,該案件將券商違規代銷私募產品的情況納入到非吸罪範疇,這也將證券機構或證券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

大量機構介入合作

“該產品的鏈條是:通過齊魯證券營業部吸收客戶,與首善財富合作成立結構化的有限合夥企業,然後與公募基金合作設立基金專戶,資金由銀行託管,具體投向中涉及的期貨產品則還需與期貨公司合作。”彭晨向《中國經營報》記者提及,據其統計,這些合作機構除齊魯證券、首善集團外,還有長安基金、工銀瑞信、魯證期貨、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廣發銀行等,“這些機構均獲得了產品發售、運作中的相應收益”。

在彭晨及其代理律師看來,如果彭晨個人要為這一產品的設計、運作揹負上刑事責任,那這些產品背後如此龐大的利益鏈條、直接獲得收益的機構,也難逃干係。“我並未從這些產品中獲得任何不當收益。”彭晨提及,“直接因這些產品獲得收益的是各級機構。”

據彭晨提供的材料顯示,齊魯證券直接獲得佣金及銷售服務費近800萬元;長安基金、工銀瑞信等公募基金獲得管理費用;工商銀行、交通銀行等獲得託管費。

此外,根據一審中涉案人員所述(詳見一審、山東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上述“有限合夥+基金專戶”的程序為先建立基金專線、開設基金席位,合夥企業與基金公司簽訂購買合同,基金公司到證監會備案,5天內將這一簽訂的資管合同交給齊魯證券,齊魯證券走用印流程,之後資金進入齊魯證券交易席位,交易開始。“這個過程中,席位租用是券商與基金公司協商,簽署席位租用協議。涉案產品由基金公司、託管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投資公司五方面合作完成。”該人士提及,為了實施操作,首善公司與基金信託公司需要建立交易專線,這涉及長安基金、華宸未來、工銀瑞信三家基金,而其“都是談的前端扣費,費用包括銀行託管費、投顧交易規定提成和管理費、募集營銷費用,共計佔募集資金的5.5%”。

更讓人不能忽視的是,上述被納入到彭晨案的產品共計十隻,其總規模並非一審中提及的1.61億元,而是8.7億元。1.61億元僅僅是來自齊魯證券客戶的優先級資金。

“產品自始至終就是一個整體,無法割裂。”彭晨的疑問是,如果募集優先級的機構個人涉非吸,做劣後和產品運作的私募公司相關負責人個人也涉非吸,從法理上說,涉案產品是否可以被判為一半為非法吸存罪,一半不是?如果不能,那麼上述得到直接利益的機構該承擔何種責任?

同時,上述涉案人士還提供更進一步的消息稱,涉案類型的產品實際上選擇了五家證券公司募集,最終包括齊魯證券在內,共有三家券商募集成功。

“代銷違規”疑雲

一審法庭之所以判決彭晨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主要認定原因在於該產品的結構及其銷售模式具有“非吸”的違法性、公開性、不特定性和利誘性均“顯而易見”。但讓人疑惑的是,其違法性的表述中,或指向的是產品銷售中的“違規行為”。

根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除了提及上述產品要求的客戶門檻不夠高、以營業部電話、口口相傳等方式推廣、約定了保本保息等也被認為是向不特定客戶公開宣傳等非法吸存的特徵外,還提及彼時的法律背景為:“上述有限合夥企業募集資金的方式未經依法批准,同時證監會明文禁止券商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證監局下發通知要求嚴格執行發行人確定金融產品的最低購買金額,防止出現多名客戶集合資金購買的情形。”同時一審判決指出,齊魯證券在向客戶推廣上述產品時並未取得代銷資質。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調查瞭解,2012年11月《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下發。其中,要求券商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需要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同時券商分支機構禁止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配套這一規定,2012年末各轄區監管分支機構(證監局)向轄區所在券商下發了“關於落實《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明確暫時禁止券商代銷有限份額形式PE產品,並提及發行人確定金融產品最低購買金額的,券商需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出現多名客戶集資購買或類似情形的發生。

經查閱公開資料顯示,齊魯證券是在2013年1月取得相關代銷金融產品的業務資格。不過讓人疑惑的是,截至目前,《中國經營報》記者並未在任何公開信息中查見齊魯證券存在代銷私募產品違規受罰的信息。在中泰證券(事發時為齊魯證券)報送的招股書中也披露稱:“報告期內,本公司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的情況。”

記者也從彭晨處確認,齊魯證券的分支機構也未因相關行為受到處罰。

而在上述《管理規定》中明確提到,券商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這是否意味,監管機構並不認為上述產品在齊魯證券及其分支機構的銷售屬於違規?據不完全統計,僅有一則來自媒體的消息稱,受上述案件影響,2014年在分類評級中,齊魯證券被扣掉0.5分。齊魯證券時任新聞發言人彼時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始終表示其在獲得代銷資格之前從未有過代銷金融產品的行為。

不籤協議“走小賬”?

對於上述說法,在上述涉案人士提供的信息(詳見一審、山東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雖然齊魯證券在與首善財富合作商談時有相關業務負責人(含彭晨上級領導)參加,但雙方確實並未簽訂代銷協議。“雙方約定首善公司提供有限合夥企業,齊魯證券做推薦或引薦銷售,全部代銷費用入小賬,不籤代銷協議,齊魯證券通過其營業部向客戶推銷,客戶直接把錢打到合夥企業賬戶。”

除此之外,據彭晨提及,齊魯證券推廣的涉案產品與上述暫時禁止的產品形式並不完全相同,並且這也是當時公司的觀點,“公司認為其並沒有說不讓代銷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不過這和一審法院採納的齊魯證券零售業務等相關負責人證詞有一些細節上的不同。該負責人聲稱,其認為上述推廣涉案產品的行為為違規代銷私募產品並最初就直接叫停。記者注意到,在此前齊魯證券與首善財富的合作商談中,也有此人蔘與。

而讓案件指向齊魯證券單位行為的還有,一審法院認可該案件產品從引入、銷售募集過程以及參與銷售人員規模來看並非個人行為,並在一審判決中提及“單位可能涉嫌犯罪,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

一位已經離職的券商人士告訴記者:“2012年末,券商禁止代銷私募的通知出來後,並不是所有的券商都立即完全暫停了業務,各地的券商實際上對這個要求的理解不一樣、執行程度也不一樣。當時出這個(通知)或是擔心私募走券商渠道後,出現高風險的私募產品向不合格(指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分散出售。彼時券商PE基金LP的要求是認購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法人。”

不過,該人士也頗有疑慮地詢問記者,如果這類違規代銷從行政處罰“升級”到非吸的刑事犯罪,是否適用於此前或未來有相關違規情節的機構和個人?“這樣(程度)的法律風險在彼時並不知悉。”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13年前後,上述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募集資金並與私募機構合作投資於基金專戶的同模式產品還涉及另兩家大中型券商,該兩家券商均已上市。此外,2016年迄今,涉及違規代銷私募產品、約定保本保息、誤導宣傳的券商不下四家,但其均只受到證監會的相關行政處罰。

“如果產品及推廣行為最終被認定為非法吸存,那將對未來類似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甚至金融生存環境造成巨大的破壞。”彭晨在其遞交的提示信中如此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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