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評論:“精神病”不能成為侵犯乘客權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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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報評論:“精神病”不能成為侵犯乘客權益的理由

(本文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國航“監督員”事件,鬧到今天終於有了階段性結果:“國航迴應‘監督員’事件:休養員工因私出行,並非監督員”,“牛某某曾為空姐,因患有精神疾病,很久未工作了。”另外,曝光此事的編劇李亞玲稱與國航見面:有道歉但無賠償。(7月15日 綜合媒體報道)

“國航監督員”事件曝光後,輿論譁然。緊接著,有網友爆料,當事人牛某某系前國航空乘人員,十多年前因突發精神疾病與乘客發生衝突,並且開水潑到了公務艙乘客身上,隨後被鑑定為雙向情感障礙,且有家庭精神病史,處於長期病休中。另外,牛某某還被扒出曾大鬧機場、公交、地鐵等“前科”,曾因在首都機場辱罵民警、阻礙執法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對於國航迴應牛某某系“休養員工因私出行,患有精神疾病”的說辭,或為實情,但人們不解的是,一個精神不穩定的人,屢次在交通工具上犯病撒潑,為何國航不對此採取任何預防措施,同時有處置權的機長和司乘人員在其鬧事時也沒有及時出面處置?對此,國航的說法是,“目前無法制止包括牛某某在內的精神病患者繼續登機。”但據中國民航局公佈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從牛某某曾經的行為來看,她明顯屬於“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那麼,拒載或明確要求須有監護人陪同便在情理之中,而不是放任其行使一個並不存在的“監督員”職責,對其他乘客甚至對航班的正常飛行造成負面影響。

航空運輸屬於特殊領域,保障飛行和乘客的安全應是首要的,而對精神病患者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與《精神衛生法》中的“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也並不衝突。因此,國航的道歉說辭,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誠意不足,有推脫責任之嫌。退一步說,就算國航無法阻止或限制牛某某這樣的精神病患者乘機,那麼在其擾亂秩序、對其他乘客造成影響之後,也應對其他乘客給予賠償,因為乘客從乘機到落地的整個過程,屬於“購買服務”並享有權益保障的過程,航空公司有責任保障其權益不受侵犯,既然無法做到將預防措施前置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那麼事後賠償便是屬於善後義務,不能輕飄飄一句“系精神病患者”就將公眾和乘客打發了。

顯然,此事對國航的口碑大有影響,而要消除這種負面影響,國航便需要在源頭預防上負起責任來,對於有精神疾病隱患的乘客,理應進行合理限制,避免飛行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而對於此次牛某某對其他旅客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也應該給予合理的賠償,這才是一個大型航空公司應有的擔當。

■本報評論員 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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