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90後100多萬買婚房,剛裝修就嚇得要退了…

靖江 裝修 二手房 購房 李冰 農村 新聞 泰州文話 2019-05-10

日前,28歲小夥李冰拿到靖江法院的判決書,心中不快才得以舒解。

去年6月他為了結婚花100多萬元買了一套房,不久便得知該房屋裡曾有人上吊自殺,為此他向靖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賣房人張軍夫妻退房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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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時才知房屋裡曾出過事

2018年7月,在靖江城區一小區買到一套房子的李冰歡歡喜喜地開始裝潢,這套房他是用來做婚房的。

然而,在李冰進出小區時,小區保安告訴他一件事:

有一男子曾經在這套房裡上吊自殺。這不啻晴天霹靂,令李冰大吃一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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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和家人找到賣房人張軍夫妻,堅決要求退房及賠償損失,遭到拒絕後,李冰2018年10月向靖江法院提起訴訟。

李冰在訴狀中陳述了從警方等處瞭解到的情況。他說,2018年2月,張軍夫妻從做房產中介生意的錢燕處購買了這套二手房,後來夫妻倆聽聞該房曾有一男子上吊自殺。

2018年6月中旬,張軍夫妻組織親友一起找到錢燕,以錢燕隱瞞房屋死人的情況為由要求退房,雙方發生爭吵,並報警。之後張軍夫妻通過另一房屋中介賣房。

當時李冰正好委託父親在城區一中介登記婚房求購信息,經中介牽線,獲悉張軍夫妻的這套房源,洽談價格、聯繫看房後,買下了張軍夫妻的這套房。

在此過程中,張軍夫妻未如實告知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情形,具有欺詐的故意,導致他與其訂立了購房合同。

李冰在訴狀中請求撤銷2018年6月底他和張軍夫妻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契約》,張軍夫妻返還房款115.8萬元、賠償損失近1.7萬元(包括他已繳納的契稅、貸款評估費、物業費),以及承擔他自(貸款發放之日)計算至貸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賣房人也是後來知曉

張軍夫妻辯稱,自己雖得知該套房內有人死亡,但不知是何種原因死亡,因此談不上隱瞞。買賣合同中沒有關於這一方面的約定,李冰也沒有明確提出或詢問。

而且自己在兩次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沒有獲得任何利益反而損失近10萬元,因此他們不構成欺詐,合同不應被撤銷,他們不應賠償李冰損失。

經審理,靖江法院認定了2017年10月有人在該套房內以上吊方式自殺身亡,2018年1月初錢燕買下這套房以及張軍夫妻2018年2月下旬以116萬元價格從錢燕處購買該房、20多天後付清全部房款,2018年4月收房後聽說有人曾在該房內自殺,2018年6月中旬找錢燕詢問、遭錢燕否認後雙方發生言語爭執、錢燕報警等事實。

法院支持退房及索賠

靖江法院認為:

  1. 該套房內發生上吊自殺死亡事件後,警察出警勘驗現場,對小區居民具有較大影響,小區居民完全知曉死亡原因。按照人之常情,張軍夫妻顯然會打聽到。
  2. 張軍夫妻要求錢燕退房未果,不久即通過房產中介與李冰訂立賣房合同,同時負擔大部分交易費用,表明了急於轉手的主觀心態,可見張軍夫妻已經明知該房的不利因素,而最接近的原因為非正常死亡。
  3. 該事件對張軍夫妻而言,屬於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直接決定是否購買,換言之,若張軍夫妻在締約前知曉,則不可能與前手出賣人錢燕繼續訂立買賣合同。
  4. 推己及人,上吊自殺事件對李冰也是選購房子時的重大事項,張軍夫妻在與李冰訂立合同過程中負有告知義務,況且李冰購買該房目的是結婚,而張軍夫妻卻隱瞞真相,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存在誤導,構成欺詐,負有全部過錯。
  5. 靖江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契約》,被告張軍夫妻返還李冰購房款115.8萬元、賠償李冰損失1.69萬元(包括契稅、貸款評估費)、承擔相關利息損失,並負擔案件受理費1.56萬餘元。

案件延伸

本案被告已起訴前手賣房人

家住農村的本案被告張軍夫妻拿出多年積蓄在城區買房,卻不慎買到出過事情的房子,夫妻倆在急於轉手的情況下隱瞞真相賣房,然而“沒有不透風的牆”,最終還是被買房人起訴並敗訴,所受損失進一步加大。張軍夫妻的遭遇讓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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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張軍夫妻在不知道該套房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形下,從中介錢燕處購買這套房,夫妻倆同樣可以在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內起訴該中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小靖瞭解到,根據《合同法》第55條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今年3月下旬,張軍夫妻已向靖江法院起訴前手賣方人錢燕,請求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退房及賠償。

二手房買家要謹慎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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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提醒,購房人一般都有趨吉避凶心理,因此購房前應謹慎。

法律界人士建議,二手房買家可走訪鄰居打聽房屋過往歷史,或上網查詢小區新聞,儘可能多地瞭解房屋信息。此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條款,可在合同中清晰寫明有關事項,避免賣房人和中介隱瞞房屋歷史。

這些雖不屬於經紀人員法定告知義務的內容,但在當事人雙方同意將該內容作為合同(包括口頭合同)中的條件之一時,經紀人員有義務對該內容調查核實並如實告知對方,不得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或隱瞞真相,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或作出虛假承諾。

(注: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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