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基金 投資 上交所 股票 證券時報 2017-05-0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4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4月18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次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於2017年4月19日《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 《證券日報》 《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85,040,0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4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14,016,000.00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鄭安政、陳克川、鄭安坤、鄭安傑、鄭秀萍、葛國平、趙穎、譚才年、金俊、趙典媚、曾雲榜、王齊斌、吳崢和王正宇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有關規定,對於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現金紅利扣稅說明如下:

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其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對於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3600元。

(3)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3 〔2009〕47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0.3600元。如其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4000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聯繫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0573-87268790

聯繫傳真:0573-87266026

特此公告。

安正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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