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5元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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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4月20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7年6月2日,公司召開了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調整2016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股本基數和分配總額的議案》,同意以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股權登記日的總股本為基數, 每股利潤分配比例不變,利潤分配總額相應調整增加。以上股東大會決議內容分別詳見2017年4月21日、2017年6月3日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證券日報》的公司公告。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684,437,94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5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402,665,691.00元。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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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除股東福建旗濱集團有限公司、俞其兵及株洲旗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外,其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1)公司股東福建旗濱集團有限公司、俞其兵及株洲旗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所持公司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2)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所持2016-2017年激勵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3.扣稅說明
(1)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計稅。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 和《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5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5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實際稅負為0。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持股的股息紅利按上述規定計稅。
(2) 限售股份按規定計稅。對於持有本公司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35元;
(3) 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由公司根據《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及相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3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 對於對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 A 股股票(“滬股通”),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執行,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35元。
(5) 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人民幣0.15元(含稅)。
五、有關諮詢辦法
聯繫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東山縣康美鎮城垵路
郵政編碼:363400
聯繫部門:公司股證事務部 聯繫人:文俊宇
聯繫電話:0596-5699668 傳真:0596-5699660
特此公告。
株洲旗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