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父母者必看:2016年前生育的二胎,究竟該不該罰?

計劃生育 法律 刑法 時政 有法天下和 2017-03-31

2015年11月,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同年12月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指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實施了三十多年的“一胎化”政策徹底結束,“全面二孩”正式落地。然而,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一個問題也逐漸浮出了水面:即對那些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二胎,特別是2015年生育二胎的夫妻,是否還要予以處罰?

眾所周知,在此前的“一胎化”(確切的說應當勉強算是“一胎半”,因為農村居民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生育二胎)政策和“一票否決”體制下,生育二胎往往要被徵收數額不菲的“社會撫養費”,而對於公職人員來說,往往還要面臨“雙開”的處分。那麼,相信很多人都會關心這個問題:在實施全面二孩的今天,以前生育的二胎是否還要處罰呢?很快,衛計委就做出了迴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新的《計劃生育法》不適用於其生效前的行為。我們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

從法的時效上來看,法學界一直奉行三條原則:“新法改廢舊法”“法不溯及既往”以及“從舊兼從輕”。一般來說,一部新的法律(或一個新的修正案)頒佈施行了,與它相對應的舊法就會自動廢止,這就是“新法改廢舊法”原則。同樣的,法律只對其實施以後的事物發生效力,而不能對其實施以前的事物發生效力,這就是所謂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裡要注意,“新法改廢舊法”與“法不溯及既往”並不矛盾,新法實施後舊法自動廢止,但新法也只能對其實施後的事物發生效力。一般情況下,法律的時間效力就是遵循這兩個原則運行的。所以,衛計委的迴應似乎也不無道理。這時,我們就有必要引出關於時間效力的第三條原則:“從舊兼從輕”。 所謂“從舊兼從輕”原則,本義是指:對某一犯罪行為,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舊法,如果新法處罰較輕,就適用新法。當然,這是一個刑法原則,並非普遍適用的法律原則。但是,在當下男女比例嚴重失衡,亟需鼓勵生育的大背景下,將其擴展適用到生育領域也並無不妥。

眾所周知,“社會撫養費”雖然名義上是一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其本質上就是一種罰款。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行為,就是一種處罰行為。如果這還不夠明確,那麼對單位員工特別是公職人員的“雙開”處分,絕對是一種明白無誤的處罰行為。這與刑罰是對犯罪的處罰行為本質上沒什麼區別,只不過後者更為嚴厲。而生育權屬於基本人權,這是世界各國的共識,且“尊重和保障人權”也早已在2004年寫入我國憲法,公眾的生育權理應得到保障。立法的目的不就在於保障公民的權益嗎?誠然,國家為了長遠利益,對公眾的生育權進行“調節”,也算說的過去。但這隻能看做是公眾為了國家利益犧牲了個人利益,是“舍小家,顧大家”的義舉,這是應當表彰的行為,而不應當成為實施處罰的藉口。所以,在生育領域,應當適時引入“從舊兼從輕”原則。對2016年前生育二胎的行為,尚未處罰的,不再給予處罰。不要說什麼“如果不處罰,對以前被處罰過的人來說不公平”。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算作本文的結尾吧:甲乙丙丁均因同樣的罪行被綁縛刑場,此時新皇登基大赦天下,當聖旨傳到刑場時,甲乙已被行刑,丙丁尚未開刀,難道要把丙丁也一塊咔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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