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一個問題 嘉興南湖區這兩名幹部被問責!

嘉興南湖 計劃生育 法制 時政 浙江新聞 2017-06-28
因為同一個問題 嘉興南湖區這兩名幹部被問責!

最近不知道大家有木有留意到呢??很多公車身上都出現了上面這樣的標誌。

為加強公車使用管理,強化社會公眾監督作用,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車的兩側,都統一噴塗了“公車”標識和“12345”監督電話。

公車私用、違規換用佔用、私停私放……類似這樣違規使用停放公車的問題,再也逃不過群眾的眼睛。

但是這之前,嘉興市南湖區兩名負責人,卻因為公車管理監督不力,吃了處分。

事情是這樣的:

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南湖區衛計局計生指導站駕駛員邱某某未經單位審批,私自駕駛該站公車去湖州南潯,違反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

案發後,南湖區衛計局扣發邱某某一季度獎金,責令其個人承擔公車私用費用。

指導站站長黃某某,因公車審批管理不嚴,履行“一崗雙責”不力被誡勉談話。

南湖區衛計局副局長孫某某因對下屬單位公務用車監督把關不嚴,履行“一崗雙責”不力被提醒談話。

案例解析:

本案中,黃某某和孫某某作為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局分管領導,未嚴格執行公車使用管理規定,對公車使用管理監督不嚴,“一崗雙責”履行不力,導致下屬發生公車私用問題。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其相應處分。

執紀者也有話說:

該案例中的公車私用問題,暴露出個別機關幹部和工作人員紀律意識淡漠,對公車管理規定置若罔聞,同時,也暴露出個別單位作風建設不嚴,公車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在堅決糾正“四風”問題上,我們始終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對頂風違紀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不斷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力度。

條文鏈接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11〕2號)第十四條規定: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二)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 未經批准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 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原標題《公車管理不力,南湖區這兩名負責人被問責!》。編輯宋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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