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男子喝完酒沒開車獲了刑?只因他幹了這件事!'

焦作 法律 交通 刑法 轎車 白酒 南陽政法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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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機動車不僅給他人和自身造成危險,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達到醉酒標準的,甚至要以犯罪論處。可是,焦作市一男子秦某喝酒以後並沒有駕駛機動車,卻依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這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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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機動車不僅給他人和自身造成危險,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達到醉酒標準的,甚至要以犯罪論處。可是,焦作市一男子秦某喝酒以後並沒有駕駛機動車,卻依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這是咋回事?

焦作一男子喝完酒沒開車獲了刑?只因他幹了這件事!

2017年11月1日晚,秦某和其朋友範某等人在焦作市一飯店吃飯,期間秦某和範某均飲用了白酒。吃飯結束後,秦某將自己的小客車交於範某駕駛,秦某坐在副駕駛座位上,汽車行駛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範某血樣中的酒精含量檢測值為138.04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馬村區人民法院認為,秦某在明知道範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本人的機動車交於範某駕駛,秦某系範某危險駕駛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秦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秦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叄仟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秦某雖然喝了酒,但並未駕駛機動車,為何也構成危險駕駛罪?審理本案的法官解釋道,明知他人飲酒,仍然提供交通工具由其駕駛並上道路行駛的,以危險駕駛罪共犯論處。現實中,有三種情況成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一是明知他人必須駕駛機動車仍然極力勸酒,且酒後放任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二是明知他人飲酒,仍教唆、脅迫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三是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交由其駕駛。本案的秦某即是屬於第三種情況。

法官提醒,我們不僅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開車的人強行勸酒,不教唆醉酒的人開車,不把車輛借給醉酒的人駕駛,否則,即是不開車,也可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吳亞男 王豔婷)

來源: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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