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空車駛入火車站出發層被罰不服,上訴交警被終審駁回

交通 法律 法制 社會 澎湃新聞 2017-04-01

“我是要去乘坐火車,途徑出發層去停車庫停車,不屬於接客車輛,處罰對象錯誤。”空載車駛入火車站出發層被罰200元扣3分,上海市民繆某不服處罰,對上海市公安局鐵路公安處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鐵路交警支隊”)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法院獲悉,近日上海市三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繆某要求撤銷處罰的訴訟請求。

2016年6月24日10時19分左右,在滬閔高架上,繆某單獨駕駛滬牌轎車途經柳州路匝道駛入鐵路上海南站出發層上匝道口,被交警攔下,繆某因駕駛“未載客車輛”駛入南站出發層,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罰款200元扣3分。

繆某不服,認為交警對“未載客車輛”的理解有誤並提出上訴。在他看來,出發層不許空載車輛駛入,僅是針對出發層的接客車輛、出租車、專車等而言。

他稱,自己要去坐火車,只是開錯了路,途經出發層去停車庫停車。他還認為,路邊設置的禁令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沒有起到足夠的前置提示作用。

法院一審判決繆某敗訴,繆某不服上訴於上海市三中院。

上海市三中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交通標誌設置是否合法、處罰是否正確。

鐵路交警支隊提交的證據顯示,交通管理措施在上海南站、虹橋站實施時,已通過解放日報、上海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繆某到達鐵路南站出發層匝道口前,沿途有2塊提示標誌,提醒未載客車輛禁止駛入鐵路南站出發層。在出發層匝道入口處,還設有未載客車輛禁止駛入的禁令標誌。

法院認為,增設的交通標誌,內容清晰、準確,明確表達了禁行含義,也充分盡到了合理提醒義務。

其次,繆某在上海南站出發層被查獲時,其車內並無其他乘客,屬未載客車輛。

在案證據材料反映,繆某並未對其違反禁令標誌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僅提出是開錯了、不是故意的辯解。他事後又提出其開車途經出發層前往停車場,停車後準備去乘坐火車的意見,因出發層並非前往停車場的必經之路,該意見並不能成為規避處罰的理由。

法院認為,繆某未按照交通信號中的交通標誌,交通標誌中的禁令標誌通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因此,上海市三中院判定,鐵路交警支隊依據執法時的證據材料,認定繆某的違法事實清楚,鐵路交警支隊的處罰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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