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鐵路原段長百萬受賄二審落幕 駁回上訴判42個月罰20萬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手機和訊網 2017-06-16
廣深鐵路原段長百萬受賄二審落幕 駁回上訴判42個月罰20萬

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 6月15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告張吉良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原廣深鐵路深圳北車輛段段長張吉良,利用職位之便,為廣東地方鐵路公司以及石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其財物98.8萬元。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張吉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吉良,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於湖南省衡陽市,漢族,本科文化,原系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北車輛段段長、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北車輛段段長,中共黨員。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8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審理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吉良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粵7101刑初3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吉良不服,提出上訴。本院於2016年12月2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12月16日通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閱卷,2017年1月9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建議本案延期審理,於2017年3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張吉良利用其擔任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北車輛段(以下簡稱深北段)、廣州北車輛段(以下簡稱廣北段)段長的職位之便,為廣東地方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地方鐵路公司)以及石某、吳某、李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地方鐵路公司以及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98.8萬元。被告人於2015年8月26日在廣州鐵路(集團)紀委工作人員陪同下到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反貪汙賄賂局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退賠贓款人民幣88.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吉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收受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張吉良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吉良已退還大部分涉案贓款,酌情從輕處罰。故判決:判處張吉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暫扣於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的涉案贓款人民幣88.6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張吉良退賠違法所得10.2萬元。

宣判後,張吉良不服原判提出上訴,上訴理由為:其收受的76萬元已歸湯某1全50萬元,實際受賄數額應為26萬元;其收石某磊李某俊的錢財均是人情往來,不構成受賄;其收吳某平的人民幣10萬元是事實,但應扣除其吳某平購買廣彩瓶的數額,故請求改判其緩刑,並處罰金10萬元。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張吉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收受財物數額巨大。上訴人張吉良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歸案後已退還大部分涉案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及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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