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承擔責任嗎?看最高院怎麼說

交通 法律 二手車 經濟 法制 春田花同學Lawyer 2018-12-01

現今社會,車輛已經是大多數人主要的出行工具,二手車買賣或車輛抵押融資等經濟活動也日益活躍,車輛買賣的時候,當事人雙方因節省費用、以物抵債等多種原因可能出現未辦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形,以致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大量存在。此時一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或財產損害,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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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已明確,即因車輛完成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過戶登記不是車輛買賣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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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車輛屬於動產,動產的所有權轉變應該以交付為準,而非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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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不是說辦理過戶登記的有關規定毫無意義,登記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機動車輛為等動產物權公示方法。對於這些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立法上一般採用“登記對抗主義”,即登記並非這些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其意義在於“對抗要件”,即在多重買賣的情況下,未經過登記的買賣行為,不能對抗因登記而取得車輛所有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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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轉賣未過戶情形下,原車主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後,權利義務隨之一併轉移,買受人享有了實際支配車輛運行和取得運行利益的權利,而原車主已不能從機動車那裡獲得任何利益,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自然應由享受權利的買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讓沒有享受任何權利的原車主來承擔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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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也屬於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仍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仍然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此類案件中,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原車主是沒有過錯的,真正有過錯的是車輛的經營人即買受人。原車主雖然是名義車主,但這一身份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只有行為與損害結果才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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