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違規被禁止參與政府採購,交了22萬罰款就能恢復信用嗎?看法學家怎麼說

某公司違規被禁止參與政府採購,交了22萬罰款就能恢復信用嗎?看法學家怎麼說

未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11萬餘元,公司被禁止參與政府採購,這樣做合適嗎?

近日,某公司稱,由於未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11萬餘元,稅務部門對其處以未代扣代繳兩倍的罰款,即罰款22萬餘元。數額雖然不大,但該企業卻因此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進而被財政部門禁止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活動。由於該公司的主業對政府採購高度依賴,因而陷入無法維續的艱難困境。

該公司認為,自己交了罰款,已經糾正了失信行為,當然可以申請信用修復,恢復其參與政府採購資格。

為什麼會發生此種情形?被罰22萬元就要聯動懲戒嗎?繳納罰款是否構成信用修復……在優化營商環境、安商穩商的當下,法治應當何為?

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確是參與政府採購的條件之一

出於維護公共利益,法律有權規定,市場主體從事某種行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例如,做律師不能有刑事犯罪記錄,道理很簡單,你都帶頭嚴重違法了,咋還能依法維護當事人利益啊?

在法理上,這屬於市場主體的行為許可。而將“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列為條件,從而成為事中事後監管要求,通常發生於政府授益性活動中,例如政府採購、私家車牌拍賣等,具有明顯的促進法律實施的政策目的。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同時《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前面幾種違法情形非常明晰,無論是遭受刑事處罰還是被責令停產停業,抑或是吊銷證照,都是非常明確且清晰可辨的,唯有“較大數額罰款”,不確定性較強,裁量空間較大。

因而,問題的焦點在於,如何認定“較大數額罰款”?

“較大數額罰款”,聽證規則應迥異於信用懲戒規則

財政部門在判斷何種數額的罰款構成“較大數額罰款”時,往往會採信《釋義》的解釋。該《釋義》指出,《條例》對行政處罰作為重大違法記錄的規定,借鑑了《行政處罰法》中聽證的規定。同時,該市各部門將納入聽證的“較大數額罰款”的額度,設定為5萬元。故而,該市財政部門依據《釋義》,結合《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對遭受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以上的企業參與政府採購進行了限制。

至此,這種做法在法理上似乎已然圓暢自洽。但價值判斷的錯位,卻帶來了南轅北轍的後果。

眾所周知,設定聽證的目的,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更大的救濟權利,啟動聽證的罰款數額的限額,不宜過高,否則,無法實現這一法益價值。故而,5萬元的數額規定,顯然是合理的。然而,在對行政相對人科以信用懲戒時,“較大數額的罰款”限額,卻不宜太低,否則,不僅有悖行政處罰法的輕微免罰原則,而且會陷入以“大炮打蚊子”的不合比例原則的責難,最重要的是,這樣會使企業因輕微違法而陷入萬劫不復的災難。

“較大數額罰款”,必須按領域一刀一刀切

如前所述,《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因而,按照法益均衡原則,遭受“較大數額罰款”,應當屬於與“受到刑事處罰或停產停業、吊銷證照”等同位階的嚴重處罰,這樣才會觸發採購禁入的信用懲戒。

由於在不同行業中,罰款數額的“較大”標準千差萬別,例如,環保領域和稅收徵管領域,動輒開出天價罰單,而在市井小販的城管領域,罰個數千或者上萬,就可能屬於“較大”罰款了。

從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有兩種處理路徑:

其一,簡易修訂本地《政府採購實施辦法》,明確本地“較大數額罰款”認定標準,或者做出指引性規範,具體標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其二,財政部門頒佈規範性文件,明確政府採購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當然,考慮到執法領域不同,情況千差萬別,可由各主管部門結合本領域特點,先行提出標準,財政部門再行根據行業差異及法益均衡,將前述標準整合為各領域的“較大數額罰款”清單,統一適用於政府採購領域。

必須說明的是,交納了罰款本身,並不構成信用修復。信用修復一般用於私益債務的履行,例如,老賴還錢,即可信用修復,但對於觸犯了公共秩序的行為,已然損害了公益,無法通過繳納罰款而修復信用。

一刀一刀切,精細執法,安商穩商,方可行穩致遠!

(作者繫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法學教授)

欄目主編:王海燕 文字編輯:王海燕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曹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