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非標車給駕駛員駕駛發生事故 車主構成共犯被判刑

交通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中國江蘇網 2018-12-04

在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三超”(超高、超長、超寬)通行證的情況下,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交給駕駛員駕駛,結果駕駛員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近日,鹽城亭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某(車主)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判決。而此案的肇事司機蔡某早在今年6月已被判刑。

劉某不過是蔡某的“車老闆”,並未駕駛車輛,為何還被判刑了呢?事情還要從去年說起。2017年12月,陸某駕駛車輛(內載胡某)沿234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公路港路交叉路口時,與蔡某駕駛的皖KK07XX號半掛車碰撞,陸某與胡某二人當場死亡。

辦案民警發現:肇事車輛實際車主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交給肇事駕駛員蔡某駕駛,在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三超”通行證的情況下,指派肇事駕駛員蔡某駕駛車輛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劉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作為“共犯”涉嫌交通肇事罪。經辦案民警多次電話、短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劉某拒不歸案,後被警方抓獲。

鹽城交警提醒:廣大運輸車輛的車主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不僅僅是肇事駕駛人將受到懲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將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進行定罪處罰。

韋業 記者 李永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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