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交規”還需“最強自覺”來遵守

交通 法律 社會 張家口網絡廣播電視臺 2017-06-13

五月末,市公安交警支隊出臺了《交通秩序大整治執行最嚴交規二十二條》,重點整治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違法行為,不僅對現行交通法規條款進行了深化細化,也將諸如“車窗拋物”“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等不文明交通行為納入處罰範圍。“最嚴交規”的出臺和實施,既釋放出公安機關依法嚴管道路交通秩序的“強烈信號”,也表明我市深入推進文明城市創建的堅強決心。

交通法規是交通秩序得以保障的基本前提。此次“最嚴交規”的出臺,是對我市長期存在的一些影響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和交通陋習的嚴厲打擊。新規實行已半月有餘,在規範停車和非機動車管理等方面確實取得了一定成效。當然,罰款並非最終目的,“最嚴交規”實則是從加大行為約束和提高違法成本兩個方面來強化交通管理,從而起到督促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

良法還需良治。作為一項長期施行的交通法規,要想獲得長久良效,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將具體條款廣泛宣傳,儘可能地覆蓋所有交通行為參與者,以期深入人心,更要以嚴格的執行來保證“最嚴交規”落地。實施中要充分依據相關法規條款,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並利用好技術監管手段,讓每一起違章都有據可循,讓每一個違法者都樹立起敬畏意識,促成市民文明出行習慣的養成。

自由並非絕對,沒有交通法規的約束,交通秩序就難以維持,自身安全更難以保障。在新規執行過程中,一些人弄虛作假規避懲罰,這種錯誤行為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希望廣大市民增強安全意識,提高文明素養,養成文明自覺,做到時時警醒處處遵規,並積極宣傳和影響周圍人,把對“最嚴交規”的敬畏轉變為自覺自願的行動,推動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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