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一男子為吃米粉,變造號牌被行拘

交通 法律 米粉 刑法 湖南交警 2017-05-14

典型案例

5月8日下午,一彭姓男子來到懷化市交警直屬三大隊處罰中心,準備處理牌號湘N0LP10鈴木小車的車輛違章。民警通過系統查詢,發現其車輛違章有47條,其中有一條為2016年5月25日11時48分,在市迎豐東路與紫東交叉路口使用變造號牌。民警立即將彭某帶至辦案區進行詢問,彭某交代,當時因為要在路口附近的紗廠吃米粉,就把車停在路口,但害怕被電子警察抓拍抄牌,就用從網上花10塊錢購買的字母磁貼,將號牌的湘N改成了湘C,吃完粉後就將磁貼取下,開車走了。駕駛人彭某以為自己做的神不知鬼不覺,豈知整個過程都被監控探頭記錄在案。目前,彭某因使用變造機動車號牌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罰款3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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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探頭抓拍的違停車輛信息)

以案說法|一男子為吃米粉,變造號牌被行拘

(電子探頭抓拍照片與車牌對比照片)

以案說法|一男子為吃米粉,變造號牌被行拘

(駕駛員彭某正接受詢問)

涉及違法及處罰

彭某用字母磁鐵將車輛號牌的湘N改成了湘C,屬於典型的使用變造機動車號牌交通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第1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拓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交警提醒

變造機動車號牌和使用變造的機動車號牌,都屬於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安全隱患。交警提醒,駕駛員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規範使用車輛號牌,不要心存僥倖,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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