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微發佈,1月1日起新出廠車輛將執行新要求

交通 貨車 商用車 汽車 我愛分享汽車知識 2019-01-20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微發佈,2019年1月1日起新出廠車輛將執行新要求!看完我趕緊轉了。

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於17年9月29日發佈,自18年1月1日起實施。為提升道路機動車安全技術水平,標準在安全裝置配備等方面增加許多新要求並設置實施過渡期,10項關鍵新要求於19年1月1日起針對新生產車輛正式實施。

1、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

依據:GB7258-2017“4.1.3”

總質量≥120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所有牽引杆掛車,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輪縱向中心線前端縱梁外側,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輪縱向中心線附近縱梁外側;對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縱梁外側(無縱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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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18年12月31日前出廠車輛,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前部右側,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件上。

2、電子控制單元ECU的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依據:GB7258-2017“4.1.5”

對具有電子控制單元的汽車,其至少有一個ECU應記載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信息,且記載的特徵信息不應被篡改並能被市場上可獲取的工具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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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年3月1日起出廠的具有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的乘用車、18年1月1日起出廠的具有電子控制單元的純電動乘用車,應至少有一個ECU記載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信息。

3、盤式制動器

依據:GB7258-2017“7.2.6”

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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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18年12月31日前出廠車輛無要求。

4、防抱制動裝置

依據:GB7258-2017“7.2.12”

總質量小於或者等於35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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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三輪汽車及18年12月31日前出廠車輛無要求。

5、行駛記錄裝置

依據:GB7258-2017“8.6.5”

所有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12000kg的其他貨車應裝備具備記錄、存儲、顯示、打印或輸出車輛行駛速度、時間、里程等車輛行駛狀態信息的行駛記錄儀;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貨車裝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且行駛記錄功能的技術要求符合本標準及GB/T 19056相關規定,或車長小於6m的其他客車裝備符合標準規定的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應視為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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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校車,應裝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13年3月1日起註冊登記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半掛牽引車、總質量≥12000kg的其他貨車,應裝備行駛記錄儀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6、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

依據:GB7258-2017“10.5.3”

車長大於或等於6m的旅居車應具有限速功能,否則應配備限速裝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應≤10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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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18年12月31日前出廠車輛無要求。

7、應急出口型式

依據:GB7258-2017“12.4.3.4”

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車長大於9m時車身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2個外推式應急窗並應在車身左側設置1個應急門,車長>7m且≤9m時車身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1個外推式應急窗;外推式應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應標記有擊破點標記,鄰近處應配置應急錘。其他車長>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車身左右兩側至少各有2個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車身兩側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總數小於或者等於4個時為所有擊碎玻璃式的應急窗)具有自動破窗功能的,應視為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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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18年12月31日前出廠車輛,執行GB7258-2012、GB13094-2017(或者GB13094-2007)相關規定。

8、安全標示牌

依據:GB7258-2017“4.1.9”、GB20300-2018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品車輛,在車輛後部和兩側應安裝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為白底黑字,字跡應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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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8年12月31日前出廠的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品車輛,在車輛後部應安裝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為白底黑字,字跡應清晰完整,安裝在車輛後部。

9、發動機艙滅火裝置

依據:GB7258-2017“12.10.2 ”、GB34655-2017

發動機前置且位於前風擋玻璃之後的B級車[指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人)不多於22人且不允許乘員站立的客車],應在發動機艙配置滅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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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發動機後置的客車、18年1月1日起出廠的其他客車(純電動客車除外),應在發動機艙配置滅火裝置。

10、其它

GB7258-2017的4.4.2.2中注4座墊寬、注5座墊深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乘用車、旅居車第二排以後的可摺疊座椅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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