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交通 合水縣 法律 鎮原 轎車 慶陽公安交警 2019-09-03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2

8月28日0時10分許,鎮原公安交警孟壩中隊民警在太孟公路17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J80**小型轎車駕駛員甄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74mg/100ml,同時,民警經查詢,該駕駛員甄某於2016年11月10日因飲酒駕駛被處罰,此次已經是第二次飲酒駕駛。駕駛員甄某對其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甄某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2

8月28日0時10分許,鎮原公安交警孟壩中隊民警在太孟公路17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J80**小型轎車駕駛員甄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74mg/100ml,同時,民警經查詢,該駕駛員甄某於2016年11月10日因飲酒駕駛被處罰,此次已經是第二次飲酒駕駛。駕駛員甄某對其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甄某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3

2019年8月27日21時20分許,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行駛至合水縣永寧西路處時,被合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對其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25.49mg/100ml。王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王某駕駛證被一次性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罰款一千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2

8月28日0時10分許,鎮原公安交警孟壩中隊民警在太孟公路17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J80**小型轎車駕駛員甄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74mg/100ml,同時,民警經查詢,該駕駛員甄某於2016年11月10日因飲酒駕駛被處罰,此次已經是第二次飲酒駕駛。駕駛員甄某對其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甄某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3

2019年8月27日21時20分許,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行駛至合水縣永寧西路處時,被合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對其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25.49mg/100ml。王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王某駕駛證被一次性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罰款一千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4

合水縣交警大隊段家集中隊在合固公路六公里處進行巡查任務時,對過往的一輛牌號為甘M5T9XX小型轎車進行檢查,經查,該車駕駛人為劉某某,男,42歲,慶城人,涉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我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有關法律依據,對劉某某罰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2

8月28日0時10分許,鎮原公安交警孟壩中隊民警在太孟公路17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J80**小型轎車駕駛員甄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74mg/100ml,同時,民警經查詢,該駕駛員甄某於2016年11月10日因飲酒駕駛被處罰,此次已經是第二次飲酒駕駛。駕駛員甄某對其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甄某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3

2019年8月27日21時20分許,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行駛至合水縣永寧西路處時,被合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對其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25.49mg/100ml。王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王某駕駛證被一次性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罰款一千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4

合水縣交警大隊段家集中隊在合固公路六公里處進行巡查任務時,對過往的一輛牌號為甘M5T9XX小型轎車進行檢查,經查,該車駕駛人為劉某某,男,42歲,慶城人,涉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我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有關法律依據,對劉某某罰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5

8月30日14時50分許,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211國道380K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客運班車有超員嫌疑,攔停後經查該車核載29人,實載34人,超載5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客車駕駛人醜某某駕駛證記六分,罰款300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2

8月28日0時10分許,鎮原公安交警孟壩中隊民警在太孟公路17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J80**小型轎車駕駛員甄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74mg/100ml,同時,民警經查詢,該駕駛員甄某於2016年11月10日因飲酒駕駛被處罰,此次已經是第二次飲酒駕駛。駕駛員甄某對其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甄某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3

2019年8月27日21時20分許,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行駛至合水縣永寧西路處時,被合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對其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25.49mg/100ml。王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王某駕駛證被一次性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罰款一千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4

合水縣交警大隊段家集中隊在合固公路六公里處進行巡查任務時,對過往的一輛牌號為甘M5T9XX小型轎車進行檢查,經查,該車駕駛人為劉某某,男,42歲,慶城人,涉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我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有關法律依據,對劉某某罰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5

8月30日14時50分許,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211國道380K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客運班車有超員嫌疑,攔停後經查該車核載29人,實載34人,超載5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客車駕駛人醜某某駕駛證記六分,罰款300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6

8月30日15時20分,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國道211線380KM處執勤時對一輛白色麵包車進行檢查,經查該面包車核載7人,實載10人,超載3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根據有關法律對面包車駕駛人王某某罰款二百元駕駛證記6分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2

8月28日0時10分許,鎮原公安交警孟壩中隊民警在太孟公路17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J80**小型轎車駕駛員甄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74mg/100ml,同時,民警經查詢,該駕駛員甄某於2016年11月10日因飲酒駕駛被處罰,此次已經是第二次飲酒駕駛。駕駛員甄某對其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甄某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3

2019年8月27日21時20分許,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行駛至合水縣永寧西路處時,被合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對其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25.49mg/100ml。王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王某駕駛證被一次性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罰款一千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4

合水縣交警大隊段家集中隊在合固公路六公里處進行巡查任務時,對過往的一輛牌號為甘M5T9XX小型轎車進行檢查,經查,該車駕駛人為劉某某,男,42歲,慶城人,涉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我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有關法律依據,對劉某某罰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5

8月30日14時50分許,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211國道380K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客運班車有超員嫌疑,攔停後經查該車核載29人,實載34人,超載5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客車駕駛人醜某某駕駛證記六分,罰款300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6

8月30日15時20分,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國道211線380KM處執勤時對一輛白色麵包車進行檢查,經查該面包車核載7人,實載10人,超載3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根據有關法律對面包車駕駛人王某某罰款二百元駕駛證記6分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7

2019年8月30日11時20分,鎮原公安交警屯字中隊民警,在S303線178K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號牌為甘MX6248號的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實載13人,超員6人,超員達85%。執勤民警對駕駛人鄭某偉依法作出了駕駛證記6分、罰款200元的處罰。同時現場對駕駛員和乘客進行批評教育,要求乘客立即轉運,在消除交通違法行為後,才予以放行。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2

8月28日0時10分許,鎮原公安交警孟壩中隊民警在太孟公路17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J80**小型轎車駕駛員甄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74mg/100ml,同時,民警經查詢,該駕駛員甄某於2016年11月10日因飲酒駕駛被處罰,此次已經是第二次飲酒駕駛。駕駛員甄某對其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甄某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3

2019年8月27日21時20分許,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行駛至合水縣永寧西路處時,被合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對其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25.49mg/100ml。王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王某駕駛證被一次性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罰款一千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4

合水縣交警大隊段家集中隊在合固公路六公里處進行巡查任務時,對過往的一輛牌號為甘M5T9XX小型轎車進行檢查,經查,該車駕駛人為劉某某,男,42歲,慶城人,涉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我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有關法律依據,對劉某某罰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5

8月30日14時50分許,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211國道380K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客運班車有超員嫌疑,攔停後經查該車核載29人,實載34人,超載5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客車駕駛人醜某某駕駛證記六分,罰款300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6

8月30日15時20分,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國道211線380KM處執勤時對一輛白色麵包車進行檢查,經查該面包車核載7人,實載10人,超載3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根據有關法律對面包車駕駛人王某某罰款二百元駕駛證記6分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7

2019年8月30日11時20分,鎮原公安交警屯字中隊民警,在S303線178K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號牌為甘MX6248號的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實載13人,超員6人,超員達85%。執勤民警對駕駛人鄭某偉依法作出了駕駛證記6分、罰款200元的處罰。同時現場對駕駛員和乘客進行批評教育,要求乘客立即轉運,在消除交通違法行為後,才予以放行。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1

8月28日5時許,鎮原公安交警三岔中隊民警在國道309線1754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618**小型轎車駕駛員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67mg/100ml,系飲酒駕駛。駕駛員李某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2

8月28日0時10分許,鎮原公安交警孟壩中隊民警在太孟公路17千米處執勤時,發現號牌為甘MJ80**小型轎車駕駛員甄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進行測試,結果為74mg/100ml,同時,民警經查詢,該駕駛員甄某於2016年11月10日因飲酒駕駛被處罰,此次已經是第二次飲酒駕駛。駕駛員甄某對其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甄某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3

2019年8月27日21時20分許,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行駛至合水縣永寧西路處時,被合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對其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25.49mg/100ml。王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王某駕駛證被一次性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罰款一千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4

合水縣交警大隊段家集中隊在合固公路六公里處進行巡查任務時,對過往的一輛牌號為甘M5T9XX小型轎車進行檢查,經查,該車駕駛人為劉某某,男,42歲,慶城人,涉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我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有關法律依據,對劉某某罰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5

8月30日14時50分許,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211國道380K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客運班車有超員嫌疑,攔停後經查該車核載29人,實載34人,超載5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客車駕駛人醜某某駕駛證記六分,罰款300元。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6

8月30日15時20分,合水交警大隊西華池中隊民警在國道211線380KM處執勤時對一輛白色麵包車進行檢查,經查該面包車核載7人,實載10人,超載3人,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根據有關法律對面包車駕駛人王某某罰款二百元駕駛證記6分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07

2019年8月30日11時20分,鎮原公安交警屯字中隊民警,在S303線178KM處執勤時,發現一輛號牌為甘MX6248號的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實載13人,超員6人,超員達85%。執勤民警對駕駛人鄭某偉依法作出了駕駛證記6分、罰款200元的處罰。同時現場對駕駛員和乘客進行批評教育,要求乘客立即轉運,在消除交通違法行為後,才予以放行。

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隴風3號丨慶陽交警向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亮劍"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