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代拆遷是個套路,你可別上當!

建築 法律 沈玉潮律師 2019-06-03

“拆違代拆遷”是個套路,你可別上當!

為了加快徵地拆遷的進程,降低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的開支,政府常常採取的套路就是“拆違代拆遷”,先一紙公文將當事人的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再以極低的補償費用甚至是零補償來逼迫當事人妥協。作為被徵收人、被拆遷人,我們首先要知道這些:

什麼是違章建築?

違法建築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所轄部門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實踐中,違章建築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存在形式: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拆違代拆遷是個套路,你可別上當!

無證房屋不一定是違章建築!

無證房屋產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歷史政策原因所致,有的是政府不守承諾所致,有的是房屋所有人自己的過失或故意為之。對待無證房屋,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而不能一概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

因此,即使你的房屋是無證房屋,也不一定要遭受“拆違”的待遇,能不搬相關證件的應儘快補辦。在不確定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構成“違建”時,儘快諮詢專業律師並採取補救措施。

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序:

再者,即使當事人的房屋被政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也不是說拆就拆,“違章建築”的拆除也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強制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

可見,針對“違章建築”的拆除,行政機關應該遵循以下程序:(1)進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2)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3)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5)實施拆除。

“拆違代拆遷是個套路,你可別上當!

遇到“拆違代拆遷”時如何救濟?

  從“違章建築”的認定到強制拆除期間,當事人主要有以下三次救濟機會:

1、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2、針對政府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針對強制拆除行為本身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使拆違決定和強制執行決定本身合法有效,強制拆除行為本身也可能存在實施主體不適格,執行對象錯誤,未採取合適登記、保管措施而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損失,違反法律規定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實施等違法情形。

如果當事人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遇到“拆違代拆遷”,還是要儘早採取救濟措施,如果能通過複議或訴訟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執行決定不合法,房屋就能擺脫強拆的噩運,而不要等到房屋已經被強制拆除之後再維權!

“拆違代拆遷是個套路,你可別上當!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