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不久滲漏嚴重,開發商能逃避責任嗎?「律師說案」

王某於2017年2月購買了A房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位於浙江省台州市某小區的20棟1單元頂層。隨後,王某對該商品房進行了裝修。可入住後不久,王某發現只要一下雨,該房的天花板和窗臺部分就會發生洇溼現象。王某認為房屋滲漏系A公司所售房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因此,王某要求A公司承擔房屋維修義務。A公司則認為房屋已通過了質量驗收,不存在質量問題,遂拒絕對涉案房屋進行維修。雙方協商未果後,王某委託第三方評估公司對該房屋進行了損失評估,同時進行了證據保全。為防止損失擴大,王某對涉案房屋自行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共計12009元。

隨後,王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賠償房屋滲漏維修費用、滲漏水導致的損失及誤工費等共計48029元。

新房交付不久滲漏嚴重,開發商能逃避責任嗎?「律師說案」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原告王某與A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應保證所售房屋無質量問題。庭審過程中,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房屋漏水系他人過錯所致,因此,法院認定房屋滲漏系因A公司所售房屋本身存在問題。最終法院判令:1)A公司負有房屋滲漏維修的義務,需承擔相應的維修費用,王某因房屋滲漏產生的相應損失也應由A公司承擔。此兩項費用共計21885.1元。2)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新房交付不久滲漏嚴重,開發商能逃避責任嗎?「律師說案」

律師提醒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商品房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出現天花板和窗臺部分滲漏等質量問題,A公司應當履行房屋維修的義務,由於A公司拒絕對房屋進行維修,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A公司承擔。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承擔房屋維修費用以及滲漏水產生的損失。

另外,《最高法院關於商品房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文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王某與A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要求對有質量缺陷的商品房進行維修,A公司理應履行相關義務。

房地產開發商因對防水不重視,商品住宅出現滲漏水的現象屢見不鮮,由此也使得房產商與業主之間糾紛不斷,最終造成了眾多業主對房屋開發商信任缺失,房屋開發商品牌形象也因此受損。另外,由於前期對防水不夠重視,房屋的後續維修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了房屋開發成本,浪費了人力及社會資源。對於業主來說,在買房時應儘量瞭解各大房地產開發商,選擇可信度高的品牌房地產開發公司,讓自己買的放心,住的舒心。

新房交付不久滲漏嚴重,開發商能逃避責任嗎?「律師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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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中國建築防水·悅居》數字期刊2019年第6期(作者簡介:沈曉慶,就職於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聯繫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蘇州大道西9號蘇州國際財富廣場1幢901-902單位。聯繫電話:0512-67672600-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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