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深井救人”不能止於感動

建築 社會 紅網 紅網 2017-09-05

事故發生在9月2日早上九點左右,西安市灞橋區灞橋街道辦下橋梓口村村民老孟帶著自己一歲八個月的外孫去附近一個遊樂場看駱駝,途中經過一段野外路段時,其外孫掉入一口口徑約臉盆大小的機井。下午19:35,小孩被成功救出!(9月3日《人民日報》)

用了10個小時的時間,用了幾十名工人的汗水,用了十多臺大型救援設備,孩子終於從深井裡被救了上來。為了營救一個小生命,很多人付出了巨大的努力。這帶給我們很多感動。然而,僅此而已嗎?這樣的感動有點廉價。不是說參與救援的人不值得我們感激,而是說這樣的“深井救人”是不是可以避免?

孩子落入的是一處“野外的深井”,這個深井有50米深,孩子被卡在了13米深的地方。假如說,孩子不是幸運地被卡在了13米深的地方,而是直接落入了底部,他還能不能是幸運的?假如不是救援措施得力,他還能不能是幸運的?沒有一個人能給出一個肯定答案。因為不是每一個落入深井的孩子都能是命大的,也不是每一次救援都能是及時的。

這口“野外的深井”,媒體並沒有說它是幹啥用的。但是有一點是需要關注的,不管這個深井屬於誰,不管這個深井是幹啥的,其都是一個“安全漏洞”。一處深井,能讓人在途經的時候落入其中,說明井口的設計是存在問題的。這些危險的“野外的深井”,為何不能設置危險警示牌?為何不能設計“突出地面的井口”?為何不能建造“安全房屋”,將深井鎖在房子裡,使用時再打開大門?

“深井吃人”這類悲劇是很多的。有的是建築工地的廢棄基樁,有的是農業灌溉的廢棄機井,有的是城市設施“丟了井蓋”的地下管網的入口。這些“危險的深井”都需要到位的管理。正在使用的,要確保安全;已經廢棄的,需要及時填埋;造成了危害的,需要追究管理部門、使用部門、遺棄部門的責任。

文/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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