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獨自橫穿車水馬龍的國道時,
一輛汽車疾馳而來,
小女孩被嚇得懵在了路中間,
在附近開“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見狀,
從“摩的”上下來,
疾步跑去抱起女童。
隨後,
二人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倒。
↑肇事車輛屬重型廂式貨車,處於左側超車道上,而它本應在右邊慢車道行駛。
老人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女童顱腦損傷但無生命危險。
這是今年3月9日,
發生在103國道河北省安平鎮路段的驚險一幕。
事發時,侯振林65歲,是事發地附近的安平鎮農民,此前在某景區當了15年保安,如今因年老回家鄉開“摩的”過活。侯振林的孩子侯超說,去年10月份,母親心臟“犯了毛病”,家裡的主要開支都是靠父親開“摩的”的收入。
事故中橫穿馬路的女童姓邱,今年“五一”才滿4週歲,她來自湖北隨州市曾都區下屬某村,父母在這裡開了超市,她也跟著來了。
肇事貨車司機姓史,來自山東,貨車屬於懸玉濟世(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老人被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事故發生一個月後,4月8日,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證書。
6月10日,香河縣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員向負責“見義勇為”認定的領導求證後,告訴紅星新聞,上述情況屬實。
↑ 侯振林生前照片。
交警事故認定:
“見義勇為”老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但隨之而來的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卻讓侯振林的家屬很不能接受。香河縣交警大隊對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為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責任。
侯超向紅星新聞提供了一份4月17日香河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該認定書顯示,當事人史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當事人侯振林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後通過,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當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監護人未起到管理保護職責,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
由此,交警認定:對於本次事故,重型貨車司機、侯振林、女童監護人三者,負同等責任,即各三分之一責任。認定書確認侯振林因此死亡,同樣表示,重型貨車也被損壞。
↑ 交通事故認定書。家屬提供
隨後,侯家人向交警支隊提出複核申請。複核理由包括,本案過錯在於司機違規行駛(沒有在規定車道);從監控來看,當時汽車尚有距離,有剎車可能卻未能妥當處理;車速鑑定程序違法;交警未對當事車輛進行性能測試。
5月20日,交警支隊回覆複核結論:維持三人同等責任的鑑定。
“我爸是為見義勇為沒的,見義勇為還要承擔責任?我要給他討一個說法。”河北老人侯振林離開人世已經三個月了,他的兒子為父親鳴不平。
6月10日,紅星新聞聯繫到事故中女童的母親李女士,李女士告訴記者,她也對事故認定申請了複核。李女士說,人是司機撞的,如果是按照這個認定結果,兩方受害者的責任加起來就60%多。李女士認為,司機的責任太小。
律師:
老人行為屬“緊急避險”,無需承擔責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緊急避險案件。
首先,在該起事件中,侯振林為保護女童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行為,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在有證據證明侯振林的違法行為是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造成時,相關部門應當在核實情況後將該違法行為信息予以消除。
其次,依據《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只有當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時,緊急避險人(即侯振林)才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侯振林的違法行為是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時造成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核實情況後將該違法行為信息予以消除。其家屬也有權利向事故責任人提出賠償要求,並可要求相應的緊急避險受益人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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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張新年律師說,侯振林在本案中的行為,在社會層面上來講也是一種見義勇為的義舉。依據民政部等七部委發佈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以及該起事件發生地的《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對於侯振林在本案事故中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
同時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也應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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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FM92.7楚天交通廣播、紅星新聞 吳陽、中國警方在線
編輯:李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