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婚姻法》的面紗!別再陷入誤區'

婚姻 法律 服裝 毒品 木誠木律師事務所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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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婚姻法》的面紗!別再陷入誤區


到現在,你是否還認為“分居已滿兩年,這已經算自動離婚了”?

你是否還抱有“一方出軌財產是不是應該少分或不分?”的想法?

又或者,你還覺得“婚後滿八年,夫妻個人的財產就變成了共同財產”?

......

其實,你已經陷入了《婚姻法》的誤區

下面,一起來揭開《婚姻法》的面紗吧!


誤區1、事實婚姻

之所以把事實婚姻放在第一位,是因為很多朋友都認同事實婚姻,並不知道其實在1994年之後,就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此後,無論是同居十年還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護,即便生子,在一起生活一輩子,你們也不是夫妻,切記。

現在,婚姻登記(也就是領證)是結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關係從登記那天開始確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擺酒席、舉行儀式還是籤協議、送彩禮、共同生活,都不算結婚,都不能成為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關係”,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沒有夫妻間的的權利義務,因而在同居期間發生什麼變故,同居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

比如對方某天說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隨時都可以自動“解除同居關係”,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應的財產分割、過錯承擔……等等。

誤區2、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這個誤解主要產生於新婚姻法頒佈之後,起源在於《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結婚一樣,離婚也有法定的形式,離婚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雙方能夠對所有問題協商一致,這樣,兩個人就可以寫好離婚協議,去民政局拿離婚證;

另一種,只要雙方有任何一個問題協商不攏,就只能是某一方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很多人認為的“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的說法是錯誤的,帶著這種認識,可能釀成巨大的錯誤,比如你以為已經和對方解除了婚姻關係,又和其他人結婚,就構成了“重婚罪”。

所謂“分居滿兩年”之說,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一個理由。總之,分居再長時間,夫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總之,通俗的說就是:你手裡要麼有民政局發的離婚證,要麼有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否則就不算已經離婚。

誤區3、結婚給了彩禮,離婚就得返還

我和她剛結婚不久,為了結婚,我光是送彩禮、彩金就花了好幾萬,才不到一年她就要離婚,離婚可以,這彩禮彩金她應該還給我。有這種想法的朋友不在少數。

彩禮彩金之類,是你自願贈與對方的,已經屬於他人的財產,並不是要和你離婚就得還給你,除非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瞭如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條,包括什麼結婚鑽戒啊,給付的現金彩禮啊,結婚購買的衣服啊之類的,都統統要不回來。(所以啊,結婚了,把身體養好,多幹點活吧。)

誤區4、結婚滿8年,個人財產都會變為夫妻共有

誤區來源:1993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公佈後,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牴觸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2001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這裡,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話來說明一下,對於一方婚前的房產、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後沒有約定的,那麼這套房產或者財產,就永遠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也不進行分割,他的就是他的,你的還是你的,無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變。

誤區5、只要軍人不同意,就不能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

(一)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軍婚受法律更加嚴格的保護,但並不是軍人一方不同意就離不掉,離不掉的前提是軍人一方沒有過錯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軍人的過錯導致對方要離婚,是可以離掉的。

誤區6、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有

很多朋友都會認為只要是婚後取得都屬於夫妻共有,這種理解非常普遍。其實,並不盡然,並不是所有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貂蟬與呂布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貂蟬發生工傷,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此時貂蟬與呂布離婚。該20萬元為貂蟬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各種大鑽戒啊)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貂蟬與呂布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貂蟬身為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里約奧運會奪金並獲獎金100萬元,因為該獎金具有人身專屬性,所以為貂蟬個人所有。

誤區7、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應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幾點,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法院駁回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概率較高,無論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響不大了。但婚姻生活,既然都在一起都是緣分使然,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能保證婚姻的長久。

誤區8、出軌方在離婚時,財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對於有出軌行為的對方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明確提出要對方賠償,否則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賠償的範圍只能是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而實際上物質損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額度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但是一般不超過20萬。

誤區9、夫妻之間的借款可以不用還

我國合同法並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而在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時,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夫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同時,還應該考慮涉案款項的來源和去處。

我國2001年的新婚姻法關於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如果夫妻間借款事實被認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誤區10、離婚,誰有錢,孩子歸誰

在實踐中,子女一貫的成長環境,雙方家庭背景,習性等等往往都會成為法官判定撫養權歸屬的依據之一,所以不可以簡單的說說有錢,子女就歸誰撫養。

具體來說呢,一般2週歲以下的小孩一般都會判決給女方,前提是女方想要。除非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誤區11、先提離婚,會吃虧

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

因此,先起訴不等於一定能判離,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繫。

誤區12、一方沒有收入,離婚時就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這是一種不公正的家庭觀念所引起的對法律的誤解。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和界定,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如無相反規定,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實際生活中,有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顧小孩,老人,沒有工作,也沒有實際參與財富的創造過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並不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享有和處分。

誤區13、用子女當籌碼,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

這是對婚姻法的誤解。

首先,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當事人僅限於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在分割之前,應當將夫妻共有財產同家庭共同財產作出分割。

其次,未年成子女的撫養費用,由夫妻雙方另行協商或法院單列一項判決,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給付撫養費的問題。

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贈予房產或其他財產的情形,也應當是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之後,一方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處分,不應當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相混淆。

誤區14、假離婚可逃避債務

有些家庭對外欠了鉅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

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佔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假離婚並不能逃避債務。

誤區15、青春損失費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所以,青春損失費純屬無稽之談,姑娘們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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