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主要看這四點'

婚姻 南大港普法 2019-08-23
"

法院認定夫妻雙方分居的標準是兩個人的感情早就已經不睦,還有就是當事人必須舉證連續分居的時間已經有兩年,而且,分居最關鍵的認定標準就是兩個人已經沒有性生活,所以,就算同住在一個屋簷下,但夫妻之間已經兩年沒有性生活的也是分居。

一、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

法院認定夫妻雙方分居的標準是兩個人的感情早就已經不睦,還有就是當事人必須舉證連續分居的時間已經有兩年,而且,分居最關鍵的認定標準就是兩個人已經沒有性生活,所以,就算同住在一個屋簷下,但夫妻之間已經兩年沒有性生活的也是分居。

一、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主要看這四點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綜上所述,導致雙方分居的原因、時間和分居的實質要件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何證明長達兩年沒有性生活可能是比較困難的,意思就是通過分居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一個特別理智的辦法,時間不僅特別長,分居期間的收入、債務很多時候也很難界定。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