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夫妻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符合這幾個條件就有效!

婚姻 法務幫 2019-05-25
最高院法官:夫妻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符合這幾個條件就有效!

不動產應該能稱得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常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了,但是實務中常常會發生夫妻一方基於某些原因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賣了,這時候就會對另一方的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

那麼,當發生這類情況時,法院是怎麼裁判的呢?什麼情況下會認定出售行為是有效的,什麼情況下會認定出售行為是無效的?我們今天就為大家梳理一下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

最高院法官:夫妻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符合這幾個條件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大法官觀點: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款的適用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也就是說對配偶雙方是否取得合意並不知情,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是否為合理對價需要參考不動產當時的市場售價,一般上下浮動不超過20%可以認定為合理;

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不動產的買賣採用的是“登記生效主義”也就是說,經過不動產產權登記手續之後物權才會發生變動,僅僅只簽訂買賣合同並不會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在這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則不能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後,可能確實損害了出賣人配偶的權利,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即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受損失的配偶向出賣房屋一方進行索賠的,需要以離婚作為前提。

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的,同理,索要賠償也是。

最高院法官:夫妻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符合這幾個條件就有效!

典型案例:案號:(2015)紅民初字第3229號案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購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約定的價格不符合合理的價格,且轉讓價款未實際支付,雖已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該出售房屋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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