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一丈夫毆打妻子後寫下保證書,離婚時妻子靠這張保證書拿到全部財產
丈夫不服,一再向法院申訴,他說保證書裡“不拿一分錢離開”是指不拿生活費
本報記者 史春波
"諸暨一丈夫毆打妻子後寫下保證書,離婚時妻子靠這張保證書拿到全部財產
丈夫不服,一再向法院申訴,他說保證書裡“不拿一分錢離開”是指不拿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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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
供圖
"諸暨一丈夫毆打妻子後寫下保證書,離婚時妻子靠這張保證書拿到全部財產
丈夫不服,一再向法院申訴,他說保證書裡“不拿一分錢離開”是指不拿生活費
本報記者 史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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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寫的保證書。
保證書,是我們日常生活裡一件常見的東西,比如兩口子吵架,老公就很可能會被要求寫一張。
那麼,保證書可以隨便寫嗎?有沒有法律效力?怎麼樣寫,才有法律效力?
在諸暨,因為一張保證書,陳女士和陳先生這對夫妻,打起了一場財產分割的曲折官司。
2014年10月,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陳女士勝訴,得到了家庭所有的財產。
但這個官司並沒結束。
四年多後,2018年的8月,陳先生不服當年的判決,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第一次被駁回,今年又得到支持。
最近,紹興中院撤銷了原來的兩個判決,指定由諸暨市人民法院重審。
丈夫打了妻子被判7個月
一紙保證書妻子拿到全部財產
陳先生和陳女士都是諸暨人,都離過婚。2004年12月,經人介紹,他們組成了新的家庭。
但婚後,兩人經常爭吵。陳女士說,自己還經常被打。
2012年7月7日,兩人因為生活瑣事又發生糾紛,陳女士被陳先生打了幾個耳光,導致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
事情鬧大了,隨後陳先生被提起公訴,判了7個月的有期徒刑。2013年,他們通過法院離婚。
離婚時,遇到了一個頭疼的問題:財產怎麼分。
2014年5月8日,陳女士拿著一張保證書,把陳先生告上了法庭。原來,2010年4月28日那天,陳先生寫過一張保證書。保證書是這樣寫的:今後我不最(再)提出離婚一事,並保證不打XXX妻子,不打壞東西。要發生今後離開家庭,不拿一分錢離開。此保證同時發生法律效力。以後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單方面提出可以離婚。
當時,在場的還有陳先生村子裡的村委會主任和村支書,他們也簽了名。
這個官司的焦點是,這張保證書,是不是對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陳女士認為,在寫了保證書後,陳先生又打了她,觸發了保證書上的約定條件,要求法院判令這張保證書有效。
陳先生則說,這張保證書不是夫妻財產的分割,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寫的,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
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結合本案事實,在形式上,這份保證書是書面形式,被告作出意思表達,原告接受。保證書也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實質要件,包括締約雙方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出於雙方自願等。
最終,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法院判決陳女士出具的保證書有效。
丈夫不服判決一再申訴
保證書是否有效成為爭議關鍵
對於這個判決,陳先生不服,2014年10月,他上訴到了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次爭議的一個焦點是:陳先生提出,保證書是自己單方寫的,陳女士沒有簽字,所以不應該算是協議書,更不是對夫妻財產的約定。
陳女士則答辯稱,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夫妻財產書面約定的強制格式。這份保證書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保證書雖然是陳先生一方出具,但該保證書已被陳女士接受,而且陳女士起訴認為該保證書系雙方財產約定,因此陳先生的這個理由不成立。
紹興中院駁回了陳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接著,陳女士拿到了家庭的所有財產。
一晃四年多過去了,2018年12月,陳先生不服2014年的民事判決,申請再審。這次,他提出,保證書裡“今後離開家庭”“不拿一分錢離開”等表述更是存在多種理解和解釋。
陳先生認為,“離開家庭”不能直接等同離婚,可以指離家出走、分居等概念。“不拿一分錢走”是指他自己離家謀生,不用家裡的錢,不等同於放棄家庭財產共有權。
法院審查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陳先生的申請已經超出了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駁回。
今年上半年,陳先生向法院申訴。錢江晚報記者昨日瞭解到,紹興中院已經撤銷上述兩個判決,指定諸暨人民法院重審。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主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業務委員會副主任王克先告訴錢江晚報記者,如果發現之前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法院確實可以撤銷前面的判決。“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等程序,法院可以依職權提起再審,也可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記者分別聯繫了夫妻雙方
妻子表示難以理解,丈夫並不願多說
昨天,記者聯繫了陳女士和陳先生。
陳女士接到記者電話,覺得比較意外。她自己還沒收到法院的裁判文書。她覺得很難理解,審理了兩次,而且已經生效了四年的判決,怎麼突然就被撤銷了。
“社會應不應該守誠信?夫妻間的保證書是否應當履行?”她這樣反問。
陳先生則向錢江晚報記者回憶了當年寫保證書的場景。他說,那天,是他和陳女士的姐姐有糾紛,所以請了村幹部來做調解。他先給陳女士姐姐寫了保證書,但老丈人又提出,要給陳女士也寫一張。在大家的勸說下,為了平息老丈人的火氣和解決糾紛,他才寫了這個保證書。
“我不想多說什麼,最終讓法院來判吧。”最後,他這樣告訴錢江晚報記者。
這張保證書還會不會有爭議?這個官司的重審結果會如何?四年前的判決錯在哪裡?本報還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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