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師莊榮華-快速離婚的說辭!一個被家暴打碎的婚姻夢

婚姻 法律 南京律師莊榮華 南京律師莊榮華 2017-11-05

【南京婚姻律師說法】快速離婚的說辭!一個被家暴打碎的“婚姻夢 ”

南京離婚律師莊榮華

權威案例指導、經典案例分析

南京婚姻律師莊榮華-快速離婚的說辭!一個被家暴打碎的婚姻夢

【最新熱點話題】:

同居關係解除後,

一方承諾給對方的青春損失費能否兌現?

南京婚姻律師莊榮華-快速離婚的說辭!一個被家暴打碎的婚姻夢

【裁判思路】

同居關係結束之後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損失費等以求獲得一定的補償,

這樣的糾紛並不少見。

一般來說,這樣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因為“青春損失費”根本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詞彙,

在我國法律中無從找到相關規定。而且這種情況,

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補償的範圍之內。

不論青春損失費還是因為分手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都不屬於有關法律法規

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所以,法律未對同居關係加以干涉,這一關係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雙方分手時,同居關係隨之自行解除,

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請求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如在現實生活中,男女朋友雙方在分手之前或之後,

自願達成協議,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補償,

後來,由於補償方不願支付約定的補償金,

在此種情況下,另一方基於雙方之前的“約定”要求補償方支付補償金的,

另一方的請求是有可能得到法庭支持的。

而事實上,這裡所謂的補償金,

其實是含有大眾心中所理解的“分手費”、“青春損失費”之意的。

這種情況下另一方的請求之所以能得到法庭認可,

其原因不只是協議中沒有明確提及“青春損失費、分手費”之類詞彙,

更重要的法律原因應該是:

第一,雙方達成的協議符合契約精神,雙方自願簽訂,

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協議應屬有效協議,雙方應以此履行;

第二,另一方可以基於協議的約定要求補償方支付補償款,並以此為由提起訴訟。

從法律上講,另一方是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

此時只要協議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則此時另一方的請求就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吳春岐主編:《新編婚姻家庭糾紛處理法律依據與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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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本案雙方夫妻感情嚴重破裂,

我方當事人法院起訴離婚,

2017年5月20日立案,

離婚結案時間2017年6月12日,歷時20天左右。

承辦法官:嵇娟庭長【少年庭】

【案件結果】:

1、雙方離婚

2、首飾退還,再給付5000元

【南京離婚律師莊榮華指導分析】:

快捷離婚要點:

1、提前溝通離婚理由和雙方潛在都有離婚意願

2、提前溝通離婚調解方案

3、提前強調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

4、雙方之間現今持續分居,並無和好跡象

5、技術性讓被告提出調解離婚方案

被告在起訴送達後向法院表達堅決不同意離婚

莊榮華律師多次積極聯繫法院,再法院再次與被告溝通後,

被告也提出了調解離婚的具體方法,但電話裡無法辦案,

最終還依賴於庭審之中的現場調解具體方案,

我方強調列舉具體的矛盾,離婚的法定理由方向,

從雙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後感情不好、雙方具體的矛盾、

處理矛盾的方式、原告離婚的決心以及雙方有無和好可能等眾多方面,

來印證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縱使有很多法律手段能夠利用,

很多案件能夠快速離婚,還是需要專業高明的律師提供強而有力的代理技巧,

才能真正的走進對方的內心,徹底解決痛苦的婚姻和實際的訴求,

本案系起訴後能夠靈活的運用律師代理技巧爭取到調解離婚的優秀案例。

【本案裁判文書】: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7)蘇民初號

原告:A,女,住南京市鼓樓區。

委託代理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男,住南京市鼓樓區。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A與被告B自願離婚。

二、餘略。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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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離婚律師莊榮華:提醒各位粉絲,愛情是婚姻的保鮮劑,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夠避免爭吵就一定要避免,雙方互相體諒,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銅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兩個人結合在一起,為了美好的生活為了各自的將來,請珍惜現在彼此所擁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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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最新婚姻案件相關法律規定:

如何認定彩禮及其範圍?

【裁判思路】

1.同類案件處理要點

(1)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彩禮具有較強的風俗習慣內涵,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所在地有無給付彩禮的風俗,如果有,那麼一方婚前給付另一方的貴重財物可以考慮認定為彩禮,在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時可以要求返還。至於沒有這種風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來沒有彩禮風俗,自願給付對方財物的人也以此條為依據起訴要求返還財物。(注:黃小箏:《彩禮返還糾紛司法裁判的“法”與“理”》,載《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對是否存在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進行考量之外,給付行為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也是處理該類案件的重要評價因素,具體而言,應考慮給付財物的價值、給付的場合、給付的時間等因素來判斷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如以結婚為目的,則可考慮認定為彩禮;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具體情況及性質,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3)2003年之前,我國婚姻法對彩禮並未給予法律上的認可,而是根據婚姻自由、雙方自願的原則,主張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因此,贈送彩禮的行為常常被認定為違背法律原則的無效民事行為,而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號傳遞、彩禮習慣與法律邊界——一個法律經濟學的分析》,載《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是為解決彩禮糾紛增多的實際問題而產生,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時,要以《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為原則,對於符合該條規定情形的,予以返還,不屬於該條規定情形的,原則上不予返還。

2.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男女雙方訂立婚約期間所給付的財物並不全都屬於彩禮範圍之內,基於風俗習慣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財物應屬彩禮範疇。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所為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如贈與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的返還之列。

(2)對於宴請親朋等花費,因系訂婚風俗之外所支出的錢款,且並非以結婚為目的所為的給付行為,不屬彩禮範疇。

(3)給付彩禮的行為一般為男女雙方單獨進行,一旦發生糾紛,舉證較為困難,應注意保存相關憑證。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證人證言、銀行憑證及購物票據等相關證據作出認定。

【裁判規則】

1.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滬高法民一\[2004\]26號)

二、如何判斷彩禮?

司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注:《江蘇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綜述(2005)》)

一是彩禮的範圍?《解釋二》雖然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但對彩禮範圍未予明確。除了金錢之外,實物是否也可納入彩禮的範圍?多數代表認為,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至於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可否要求返還?

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屬於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實際取得,故不得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而饋贈對方的小額財物,屬贈與關係,不在彩禮之列,不得請求返還。

小額的認定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條件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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