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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問我,我和我老公已經分居滿兩年了,我們是不是就已經自動離婚了?對這個問題答案是不是肯定的?
我們下面一起來看一個具體的案例
王某和劉某結婚十年,但是最近幾年雙方由於性格差異,經常發生爭吵,在2015年的時候,王某和劉某吵了一架之後就離家出走,之後一直也沒有跟劉某進行聯繫,從來沒回過家。
在這種情況之下,王某在外面打工,打工的過程當中就認識了一個新的女朋友,那麼一來二往雙方就戀愛了,對此王某就想和新的女朋友去領結婚證,但是同時又想到自己和劉某原來是辦理了結婚登記的,雖然說現在已經分居差不多快三年了,但是雙方畢竟沒有辦離婚手續,同時又聽朋友們講,他說只要雙方沒在一起,分居兩年,婚就自動離了,可以去重新登記結婚,那麼這個說法是不是真的?
我們下面一起來看一下具體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1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32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從上面的條文,我們可以明確,對於離婚我國規定的兩種方式,一個是自願離婚,只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離婚,就是俗稱的扯離婚證,另外一種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來進行裁判,是否准予雙方離婚。
同時,法律明文規定,如果說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可以作為參考夫妻雙方是否確實已經達到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程度的一個參考因素,但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並不會必然導致雙方離婚。
因此在前面的案例當中,老王所聽到的分居滿兩年就已經主動離婚了,可以重新領結婚證的說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