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師謝保平提示:這4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 法律 懷孕 社會 南京律師謝保平 2017-05-06

對於離婚,男方女方都有權利提出。但是對男方而言,下面這4種情況你不得提出離婚,即使起訴離婚法院也不受理。

1、女方在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或分娩後一年內、或懷孕期間

《婚姻法》裡關於男方提出離婚也有明文規定,具體就在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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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點,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

(1)女方在上述期間提出離婚不受限制。雙方自願離婚應允許。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確有必要”主要有兩種情形:

A、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對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後與人通姦以致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

如上述情況為女方所不爭執或已經查明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上述規定只是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程序性規定,並不涉及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

2、男方第一次起訴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且6個月內沒有新的離婚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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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是希望已經經過一次訴訟審理及調解過程的婚姻當事人有充分的時間,慎重考慮,體現了法律對婚姻雙方的婚姻關係解除持嚴肅慎重的態度。

所謂新情況、新理由,通常是指當事人在判決不準離婚後,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或有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確定不能繼續同居等嚴重情況和理由。比如出現了有可能導致凶殺、自殺等情況,可以認為是出現了法定的新情況、新理由。還有一些情況,如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也應酌情考慮。

3、女方起訴離婚後,男方不得就同一個離婚案件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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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方為現役軍人且未得到女方同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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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經得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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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保平律師:知名南京律師、南京離婚律師、婚姻家庭諮詢師、南京證券律師(獲得證券從業資格)。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百度搜索謝保平律師聯繫方式,謝律師提供免費微信或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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