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後續:將向最高法申訴

來源:上游新聞

(原標題:河南大學生掏鳥16只被判10年6個月續:再審申訴被河南高院駁回,將向最高法申訴)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同鄉朋友王亞軍,在河南新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只,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經鑑定,16只小鳥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嘯天因此獲刑10年6個月。

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被稱之為“大學生掏鳥案”。

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後續:將向最高法申訴

閆嘯天讀大一時學生照。家屬供圖

7月8日此案又起波瀾:當日下午6時許,河南新鄉中院一會議室內,會議桌這邊坐著閆嘯天父母,對面坐著河南高院法官。法官把(2017)豫刑申18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交給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

通知書上載明,閆愛民:你因被告人閆嘯天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對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和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認定獵捕隼鳥只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提交證人郭方毫、郭澤亞等人證言予以證實”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經我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適當。駁回申訴。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通知書的最後寫道:望服判息訴。可閆愛軍並不打算息訴,他打算向最高法申訴。“只數認定不清,此前公檢法人員收受賄賂,判決不公。”

準備申訴的閆愛軍很矛盾,因為在獄中服刑的兒子告訴他,別告了,告不贏。

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後續:將向最高法申訴

河南高院駁回申訴通知書。上游新聞記者 牛泰 攝影

一審判決:10年6個月,罰金一萬元

2014年7月的暑假,還沒滿20歲的閆嘯天在老家高莊鄉,因掏鳥而惹禍。

輝縣市法院審理查明,7月14日左右的一天,閆嘯天和王亞軍在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12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後逃跑1只,死亡1只。2014年7月18日,閆嘯天、王亞軍賣到鄭州7只,以150元價格賣給貟榮傑1只。閆嘯天獨自賣到洛陽市2只,賣了280元。

法院還查明,7月26日,閆嘯天從平頂山市人張某手中購買鳳頭鷹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7月27日,閆嘯天和王亞軍在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只。

2015年5月28日,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閆嘯天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罰金一萬元。

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0年。貟榮傑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

今年7月9日,上游新聞記者梳理一審判決書發現,辯方的重點有三個:“鳥的只數是多少”、“明知不明知是二級保護動物”、“認定為二級保護動物僅憑兩張圖片”。

閆嘯天代理律師付建補充道,根據2000年12月1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最主要的兩個標準,一是數量,二是價值和非法獲利所得。“非法所得很少,數量很關鍵。”

辯方的觀點並未被一審法院採納,一審法院認為,閆嘯天和王亞軍兩人向偵查機關供述他們掏了16只。後續在出售時留下的聊天記錄、手機信息等證明他“已經明知”。

此外,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主任黃群出庭解釋,通過圖片鑑定為二級保護動物是有法律效應的。“這是根據專家長期做的圖譜來鑑定這些鳥的種類保護級別”。

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後續:將向最高法申訴

閆愛民(右)和律師付建在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合影。上游新聞記者 牛泰 攝影

二審維持原判後家屬自首:向司法人員行賄

一審判決後,上述三人均提出上訴。

2015年5月28日,新鄉市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作出(2015)新中刑一終字第128號裁定書。裁定書上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上載明: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被駁回一個月後,閆愛民和王亞軍父親王不井主動向新鄉市檢察院自首:他倆曾9次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行賄,數額從數萬到幾百,行賄形式有現金、購物卡和電話繳費等。

7月9日,閆愛民接受上游新聞採訪時說:“不服新鄉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想用行賄這個事實來推翻判決。公檢法人員行賄了,作出的判決公平嗎?閆愛民稱,他向多名司法人員行賄,最大一筆行賄數額是3萬元,給了輝縣市檢察院公訴人,行賄總額四、五萬元。”

自首之後,新鄉市檢察院立刻介入調查。介入調查之後,相關人員如何處理,新鄉官方並未對外公佈。7月9日,上述河南高院法官告訴上游新聞記者:“都處理了,收錢少的給了處分,收錢多的那個公訴人被判了刑。”

閆愛民用自首行賄“對抗”新鄉市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並未如願。

上述法官表示,受賄的司法人員受到了該有的處罰,但他們的犯罪行為沒能影響到公正判決。“收了你的錢,還判的你不滿意,這說明什麼?受賄和判決是兩回事。”

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後續:將向最高法申訴

閆愛民稱,豎梯子處為案發現場。圖片來源:網絡。

鄭州買鳥人立功減刑後不願再發聲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輝縣市和新鄉市兩級法院均審理查明,閆嘯天、王亞軍賣到鄭州7只燕隼。但開始沒有查實鄭州買燕隼之人是誰。

這名買鳥人叫方世博。方世博代理律師王高飛向上游新聞記者介紹,方世博今年27歲,在鄭州開店賣寵物狗。他與閆嘯天通過QQ認識後,有了“買狗送鳥”的想法。2016年8月19日,也就是閆愛民向新鄉市中院二次申訴期間,方世博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刑拘。

王高飛強調,方世博供述,他花了320元向閆嘯天買了4只燕隼,並非7只。這一度讓閆愛民再次找到了“只數”不清的有力證據。可法院並沒有採信方世博的供述,法院認定,方世博花800元購買了7只。閆愛民的希望再次落空。

王高飛介紹,2019年4月26日,方世博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在輝縣市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檢方出示了一組證據,載明方世博檢舉看守所一嫌疑犯有盜竊行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這是立功的證據,基於此,公訴機關建議量刑5年。可法院當庭宣判,方世博買了7只燕隼,因有立功表現,判決2年10個月。

現如今,方世博已出獄。出獄之前,方世博父親和閆愛民會有交流和溝通。但如今,交流和溝通斷了。

在法院未判決之前,方世博父親曾多次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他兒子只買了4只,不是7只。判決之後,方世博父親多次婉拒了上游新聞新聞記者的採訪。他表示,是4只燕隼和還是7只不重要了,兒子已出獄,平淡過日子最重要。“不想再發聲了,只想生活不被打攪。”

愛子心切的閆愛民準備向最高法申訴

大學生掏鳥案案發至今快滿5年。貟榮傑早已出獄,方世博前不久出獄,在獄中服刑的王亞軍不再申訴,只有閆嘯天認為自己不該判那麼重,他心中還想著申訴。

閆愛民介紹,他每隔一個月就會去探視獄中的閆嘯天。閆嘯天想讓他們申訴,可又心疼他們,認為他們蒼老了很多。“他說他在獄中已經習慣了,會積極改造,可我知道他的心理壓力一直很大。”

7月8日,上述河南高院法法官向閆愛民下駁回申訴通知書之前,雙方有過一個多小時的交流。

法官說,本案由輝縣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經新鄉市中院二審及申訴審查,新鄉市檢察院申訴審查,並經高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適當。“這個案子關注度這麼高,三級法院審了這麼久,不是為難閆嘯天,而是他確實犯了罪。”

面對這個說法,閆愛民情緒激動。他不停地重複著,認定只數有錯,方世博只買了4只,法院卻認定7只,方世博減刑後為什麼不再發聲。司法人員收了他的錢,這會影響司法公正。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辦案時就沒有去過真正的案發現場……

面對情緒激動的閆愛民,法官表示,可憐天下父母心。閆愛民不服可以向最高法申訴,這是他的權力。

47歲就已白頭的閆愛民表示,他不服河南高院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將向最高法申訴。“大學生,掏鳥16只,獲刑10年半。副省長,受賄1615萬,獲刑12年。我兒子判的重。”

代理律師付建認為,對於此類犯罪,本案的關鍵是鳥的數量至今沒有查清,閆嘯天掏鳥的時候有很多目擊證人在現場,但是法院至今沒有調查核實。“只要求查清楚到底掏了多少隻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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