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今年首次通報環境違法入刑案件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法律 水汙染 法制網 2017-03-29

法制網北京3月19日訊 記者郄建榮 福建泉州鯉城盛皇工程機械配件廠違法排放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240倍的電鍍廢水,企業負責人因此被判構成環境汙染罪。這是環保部今年以來通報的首例構成環境犯罪的案件。

據環保部介紹,2016年6月27日,泉州市鯉城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鯉城區盛皇工程機械配件廠進行突擊檢查,發現工人王有洲正在一間舊廠房內從事化學鍍加工,黃褐色的廢液沿著廠房的小水溝流向牆外的荒草地。

據執法人員詢問了解,2016年5月以來,蔣寶寶在廠區內搭建一間簡易作坊,僱傭王有洲對該廠的機械配件進行非法化學鍍加工、售賣,從而牟取暴利。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沒有經過任何處理設施直接外排,給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監測結果顯示,該機械加工廠外排廢水中總鎳濃度241mg/L,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240倍,涉嫌環境汙染犯罪。2016年6月29日,泉州市鯉城區環保局對泉州鯉城盛皇工程機械配件廠進行立案審查。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總鎳屬於重金屬汙染物。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338條所規定的汙染環境罪,符合“兩高”司法解釋的入罪標準。

環保部說,泉州市鯉城區環保局將案件依法移交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立案偵辦。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判決泉州鯉城盛皇工程機械配件廠負責人蔣寶寶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判處王有洲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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