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無許可排汙法律不容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法律 造紙 青島早報 2017-06-23

根據環保部統一要求,市環保局自今年4月21日起在新聞媒體及官方網站同時發佈排汙許可證核發公告,明確2017年6月5日前,火電、造紙企業應向所在區(市)環保部門申領具有全國統一編號的排汙許可證。公告說明,2017年7月1日起,凡無許可排汙、不依許可排汙或瞞報造假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昨天,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在經過前期市環保局對其排汙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後,獲得環保部排汙許可證統一編號,並於昨天領到尾號為001P的排汙許可證,成為我市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核發排汙許可證的第一家企業。

下月起無許可排汙法律不容

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領到尾號為001P的排汙許可證。

32家排汙企業已提交申請

據瞭解,我市應核發排汙許可證的造紙、火電企業共32家,目前已全部提出申請。截至昨天,共有8家企業的申請通過審核,獲得排汙許可證統一編號,通過審核的企業將在近期陸續領到排汙許可證。市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開展的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需經過企業網上填報、申請前信息公開、分局初審、市局審核、環保部審核等程序後,對其發放排汙許可證。據瞭解,各區(市)環保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企業排汙許可申請,並將依法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排汙許可證或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全市的審核工作將於6月底前完成。

持證排汙要承擔治汙責任

排汙許可證是政府的執法文件,是排汙單位的守法文書,也是其他環境管理政策制度實施的基礎和平臺。通過發放排汙許可證並依證監管實施排汙許可制,將排汙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市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公平公正和一企一證原則,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汙,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汙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

“排汙許可證是排汙權的確認憑證,我們企業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的產能,進行清潔生產、汙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一系列措施,減少的汙染物排放量,是可以按規定在市場上交易的。”領到首張排汙許可證的企業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說。

首次發放的證有效期3年

市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我市的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汙行為之前申領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中明確規定了許可排放的汙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汙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首次發放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3年,延續換髮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5年。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汙許可證的決定。

為做好此次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市環保局制定了《青島市落實〈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工作方案》,並對環保工作人員及火電、造紙行業企業人員進行排汙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培訓。同時,組織技術力量現場指導各區(市)環保部門及重點企業開展排汙許可證申報、核發工作,確保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紮實、規範、有序開展。

【背景】

島城列入排汙權有償使用交易試點

環境是一種重要資源,又是一種公共產品。201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要求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促進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其中排汙權要以排汙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2014年12月,財政部、環保部、 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聯合下發通知,將青島市列為國家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城市,青島市是唯一被列為試點的副省級城市。為依法推進試點工作,我市在去年制定了《青島市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將原來排汙單位無償獲取排汙權改為有償使用,而且排汙單位可以將有償取得的排汙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市場進行自由流通。

2015年正式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我國境內所有排汙單位均要實行持證排汙。排汙單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將按照《環保法》第63條予以處罰,即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排汙單位超出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汙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排汙許可證內容而繼續排汙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而排汙單位偽造、變造排汙許可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汙許可證的;或未將排汙許可證的執行情況如實向核發排汙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汙單位一旦出現以上違法情形,將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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